whatismoney wrote:
他承認自己不知道那段...(恕刪)
問題是依什麼?要告什麼?
例如:假設想買新鏡EF 35mm F2 IS,結果到店裡去只說35mm F2,卻拿到35mm F2,結果兩個月後,才跑回店家去說拿錯!
實際上像是店家與廠商才會有7天可換新品,其實是店家自己給消費者機會,也是讓那些買錯或有問題有個緩衝。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再來就是消保官是針對買賣糾紛調解為主,所以有接觸過就會知道,如果無明顯過錯,並不會袒護消費者。
也就是要告一個人或店家很容易,但是判決方向不一定會想像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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