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 weeks wrote:外國的街拍也是偷拍啊!並不是台灣才「只能定義成偷拍」。本來就是偷拍,在外國也一樣。台灣民風彪悍得很,哪裡保守了?
…在台灣這個民風保守的國家,街拍似乎就只能定義成偷拍了
偷拍也可以有好作品,也可以採用儘量不讓人不舒服的方式拍。但沒有必要去否認其「偷拍」的本質。
Chris weeks wrote:邏輯錯誤,舉例不當。
我用華麗的技巧不破壞保險箱偷了一條金飾
請問閣下,法官是不是應該沉浸在我華麗的技巧下,而判我無罪呢?...(恕刪)
Chris weeks wrote:您倒可以說說,把「偷拍」定義為「未經同意的拍攝」有何不當?有何以偏蓋全?
…閣下的偷拍說法以偏概全,在小弟我眼中看來才是偏見...(恕刪)
Chris weeks wrote:我想九成是不會。律師趁他自己的小孩沒注意,偷偷拍一張小孩吃東西的照片,當然也是偷拍。他要告什麼?律師懂法律,不會亂告人的。
…偷這字就是嚴重的指控,如果今天在街拍的是位律師
我說他在偷拍,他會不會告我!?...(恕刪)
Chris weeks wrote:不願意歸不願意。胖子也都不願意被人叫胖子,但主觀的「不願意」並不會讓他變瘦。
…有哪一位街拍攝影師願意被叫偷拍攝影師...(恕刪)
Chris weeks wrote:原來你根本沒爬文,真的是嘴炮。我早在44樓就講過「合法的偷拍」了,並沒有「一竿子打翻整艘船」。你沒看我的文章,還跟我扯這麼多「街拍不是偷拍」,真是浪費我的時間。
我的嘴炮在這可以結束了
因為閣下已經給了結論...(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