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市民向公家機關追求合理的正義公平

看來國文程度不足的人跟駕駛觀念差的人一樣都不少...

Lutz wrote:
從樓主提供的兩個路口照片看來, 我覺得可以直接左轉比較合理

地上的標線機車停等區是只畫在內側的左轉/直行車道, 且內外側車道有雙白線

號誌燈也沒有右轉燈號, 因此應不是為了右轉車輛而特別將停等區設在內側

如果不能直接左轉而只能二段式左轉, 那機車斜切過去待轉區時豈不是很危險

所以我認為應是機車行車內側車道可直接左轉, 走外側車道不能直接左轉但允許待轉(恕刪)


我也是這摸認為
腦殘了嗎?
偉大的政府恩准你在此兩段左轉
地上畫那樣不就是可以直接左轉嗎?
地上箭頭一個是直行然後雙白線
雙白線的意思應該是只能直行和左轉吧
待轉不就要往右靠

偉大政府搶錢越來越兇
我家這邊有個路口
明明就兩線道
他媽的就是要兩段左轉
重點是兩道機車都可以走
待轉有甚麼意義
意義是三小!!!!
政府只知道搶錢啦!

光是那路口每天都看到一堆人乖乖繳錢
突然變兩段的時候我也為國庫增加了一點收入喔!
大家感謝我吧!
我有為台灣"省"貢獻唷

odysseus99 wrote:
在我看來你中文的本質...(恕刪)

你的國文更差吧
既然這樣幹嘛不直接強制"兩段式左轉"
還立個"允許"的牌子
如果是全部車輛禁止"左轉"
要特別讓機車"左轉"而"允許"這還說得過去
但是汽車都可以左轉了
也沒有禁止左轉的標誌
我的部落格~ 歡迎多多指教~ http://www.wretch.cc/blog/puppy770609
我還遇過颱風剛過兩段式左轉的牌子被吹走,然後剛好待轉區鋪柏油,

沒待轉區也沒牌子還被開單,申訴時還要照片舉證,

等到警察去現場確認時待轉區也畫好了,牌子也裝上去了,

申訴失敗。
今天忽然覺得,我終於再次認識「允許」這兩字的意思
這真是個太奇妙的解釋了
怎麼一堆人中文那麼差阿 真得很受不了耶 聯考國文考不到七十分的就閉嘴吧
允許你幹嘛 就代表你可以做也可以不做 不是一定要做 懂嗎?
你媽允許你去買杯咖啡喝 你當然也可以不買阿 拜託一下 真的不要丟人現眼了 很多人的中文跟邏輯真是爛到爆炸

允許你兩段式左轉 你當然也可以不要兩段式左轉 那就是直接轉阿 除非那個路口說不能左轉 但不能左轉就不會出現允許你兩段式左轉 矛盾 故不成立 懂嗎?
題外話 永和本來就大部分的路口都不用待轉 因為路都很小條 還有兩線道的沒有出現要待轉就可以直接轉
要待轉的條件是 三線道以上或是有要待轉標示


葡萄不一樣 wrote:
以下轉自 中華民國機...(恕刪)
爽啦~~~
違規就乖乖繳罰單吧
罰個錢剛剛好而已啦
不要上來取暖了
lsk wrote:
先說明,我是來取暖的,因為很不爽,一直沒有完美的處理掉這張紅單

話說去年底12/31本人騎機車由福和路左轉中正路時,沒有兩段式左轉。
是由於沒有看到熟悉的藍色圓型的兩段式左轉號誌,就直接轉過去了,結果就被[兩個字被消除]的警察攔下來。我有跟那位員警反應說那個路口沒有設罝兩段式左轉的號誌,但是是寫「本路口允許機車兩段式左轉」,應該是可以直接左轉才是。但是那個員警卻說,那個是要兩段式左轉的意思。永和的員警中文實在真好,可以有不同的見解。



結果就被中文程度不好的警察開了一張不合法的紅單



回家又再度確認一下那個兩段式左轉的號誌,用google map街景看到原本是有的,但是後來拿掉成上圖的「本路口允許機車兩段式左轉」



我就打電話去開單的警局「請教」本路口允許機車兩段式左轉的語意,但接電話的員警說這個是要兩段式左轉的意思,我就問那原先藍色待轉的號誌幹麻換成這個,回答卻是說這是新的兩段式左轉的號誌。永和的員警好樣的,要硬幺不懂得檢討。

我後來打到板橋監理站去問那個「本路口允許機車兩段式左轉」的意思是什麼?他們要我打去新北市交通局問,找到一位陳先生,他說他於去年的10月31日已發文到永和的派出所指示路口號誌改變的事,文號是「北交工字第1001456751」。

事後跟開單的派出所反應上級早已發文給你們,你們是否收文不確實,還是文都沒在看的,我要求他們主動消單。他們反應卻是無法消單,要我們自行去申訴。

這樣合理嗎?我又沒違法,是員警違法開單,但是卻要我們小老百姓自行銷單,這是嚴重撓民吧!請朱市長監督一下下面的警察機關吧。

*****************************

新增內容:已向該派出所反應,他們已不在那邊開單,但不願意主動銷單。如果他們開單合法,為什說不在那邊開單了啊??擺明了就是現在才了解那邊是可以合法左轉的吧…

新增內容:福和路是兩線道(下圖),只是快到中正路時才劃分左右轉線道,照規定兩線道可以直接左轉。另外要待轉是要有待轉區+待轉號誌才合法,缺一不可(法條)



路口的機車停等區是跨左右轉兩個區城



新增內容:已借由部份媒體訪查,並且播出。
中天新聞

新增內容:收到壹周刊的回覆如下…

x先生,永和分局祕書室主任許春忠,會打電話給您,向您致歉。

另,永和分局找出新北市交通局給公文,內容是10月底發的,內容是該路口各方向為2車道,可免設機車左轉二段式標誌。本局擬試辦取消。
然,該標誌是於12月29日更換的。您是31日被開罰的。但警察現場卻誤解也不打電話問他人確認,是永和分局要向您致歉,並願主動為您撤單。

新增內容:直接接到秘書室許先生來電致歉,後來又有交通隊的來電說明會撤消所有相關民眾的罰單。但是他們希望我也能將01上的貼文刪除,不知各位大大的見解呢??

這標示真的是有點語意不清
以字面來看
和允許相左的意思就是不允許或待商榷

那樓主挑了允許之外的行為做了
現在只能
1. 繳罰款, 因為該行為不被允許(警察先生的認知)
2. 申訴, 因為該行為有待商榷(樓主的認知)

若樓主直接挑它允許的做, 就不用搞這麼多事了
現在做了它沒寫的, 那就有得灰了

雖然我也覺得這標語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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