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 機車停等區 本是同根生 相煎何太急 8/30更新

用戶名: wrote:
其實沒有甚麼依法行政。
政府真的依法行政重機早就在高速公路上跑了。

法律不能跳著看喔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用戶名: wrote:
帶頭政府都能看心情來決定要不要遵守法了。
底下人看心情要不要捨法就理好像也很合理(?)

請說出哪"不合法"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被法律賣光光了
覺得"民心可用"
可以考慮"修法"喔

8924132 wrote:
法律不能跳著看喔機...(恕刪)

政府不想開放就乾脆廢掉92條嘛~
立法精神在於執行,
何苦立一條自己不想執行的法律呢?
tansywen wrote:
政府不想開放就乾脆...(恕刪)

看來您不了解立法院這套路有多深

請參見"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再回來看看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如果沒有這"補充規定"的話
照這早就上高速公路了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8924132 wrote:
看來您不了解立法院...(恕刪)

管他用什麼得還是應,政府的態度很清楚,就是不讓你上啊,
而立法的精神在於執行,立法開放重機上國道的精神當然在於開放上國道,
而不在於禁止上國道,所以如果不想開放那就乾脆廢除啦,
卡在那邊裝開放裝民主幹嘛??

tansywen wrote:
管他用什麼得還是應...(恕刪)

小弟說過了
覺得"民心可用"就直接去"修法啊
把那些修掉,就沒人能擋啦

8924132 wrote:
小弟說過了
覺得"民心可用"就直接去"修法啊
把那些修掉,就沒人能擋啦安慰..(恕刪)

當年會修法開放上國道難道是民心可用嗎?
不想開放就廢掉嘛,修法開放也不敢放,不想放又不廢掉,
台灣官員這樣的行政效率你覺得如何呢?

tansywen wrote:
當年會修法開放上國...(恕刪)

您還看不懂嗎?
真要"開放"
"法"就不會那樣"立"了

8924132 wrote:
您還看不懂嗎?
真要"開放"
"法"就不會那樣"立"了
...(恕刪)

哈哈,沒錯,修法開放不過是顆煙霧彈而已,
只能說有交代就好。
哎呀

我在剛剛也收到一張被檢舉等紅燈時大型重機停在機車停等區,心裡真的覺得很受傷阿,停在機車停等區這樣才是正確的做法我默默推行錯了嗎,竟然有人檢舉我,而且檢舉的人依照拍攝的角度還有可能也是騎大型重機的人,這到底是甚麼意思,看我有停你沒停進來你不高興嗎?我有妨害到你嗎?你覺得我是老鼠屎嗎?機車停在前面集中不好嗎?一定要在車道後面佔位置嗎?我有很多的問題想問問這位檢舉人。

但我猜網路上的酸民們一致表示:違規就是該罰!

我覺得最不可思議的是這種惡法大家竟然還可以助紂為虐的去遵守甚至檢舉,虧大家老是在那邊恐龍法官長恐龍法官短的,自己還不是只會看死的法條來行事。台灣已經很小,在世界上也沒幾個朋友,島內的人不要再分來分去,最好有那麼多族群能夠鬥來鬥去。

雖然我被開單但是我不會氣餒,機車停在機車停等區是理所當然,明明一部這麼小的交通工具跟汽車排隊真的是有夠蠢,我還是要繼續為台北的交通努力,謝謝各位。


最後我要說的是:我大概停了300次的機車停等區才被檢舉了一次,而且應該是一樣騎大型重機的人檢舉我的,這社會還是有點救啦。
sw5906 wrote:
我大概停了300次的機車停等區才被檢舉了一次,而且應該是一樣騎大型重機的人檢舉我的,這社會還是有點救啦。


其實我的想法很簡單, 確實某種車種違規比例真很高, 單一車輛自己也自首違規率超高
現在吵重機使用機車停等區合法化, 那我的建議是乾脆快速道路有紅綠燈的路口也設停等區算了
常常在有路口設計的快速道路上停等紅燈, 重機車友老是要滑到最前方, 設停等區就一勞永逸了
平埔族大武「社」「頭」前所建立的漢人聚落,現定居台北裡面的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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