帥氣的猴子 wrote:
然後我人就躲在附近埋伏,一直到有偷車賊出現為止,只要偷車賊把鎖解開後當他握住把手的一瞬間我就會上前抓住他,我會給他2個選擇,第1個是叫他賠這台車10倍的價格我買這台小折再加些改裝配件差不多要15000,所以他要賠15萬,第2是如果他不賠或是他沒錢賠我會叫朋友把他很狠的修理一頓再把他扭送警局,...(恕刪)
記得很久以前看過蘋果日報上有報導過關於「大賣場罰偷竊者10倍價錢」的文章,
好像是於法不合,
有恐嚇取財之虞.....
另外,修理一頓再送警局
恭喜你
這個小偷還可以反過來告你「傷害罪」
如果請個高明一點的律師
你付的刑責可不比小偷低唷
雖然小偷很讓人痛恨
但我不是很欣賞你的處理方式
有點像......小折版的仙人跳?
(你的首要目的──要錢;要不到才送警?)
特提供個人見解
要求賠償數倍是否涉及恐嚇取財既遂或未遂.
本人認為不會,原因如下
1,不賠償將報警處理,此報警處理之內容本屬一般發現犯罪之人所得行使之告發權限範圍,
尚難認屬非法惡害之通知,亦無從認屬恐嚇取財之行為。
2,竊嫌與被害人就賠償數額之討論過程,竊嫌表示願意加以賠償者,自無從認樓主就此有何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可言.
網路號召車友圍毆竊嫌或自己動手是否有傷害刑責
本人認為絕對會觸法>,原因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避難行為,以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猝遇危難之際,
非侵害他人法益別無救護之途,為必要之條件。)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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