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北市:簽切結可提前領養貓狗 2012.06.05 04:19 pm)
認養人簽歸還切結書,是動保處自己決定,還是某議員的說法並且推動?
Google: [DOC]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公告。 有HTML版。
即然是棄養,把狗養得亂七八糟,就沒有資格領回去!不是讓原飼主推卸責任,等到別人把狗養得很美又有禮貌才來要回去,合約的細節需要再研究。
狗雖然是 "物",但牠是活的!不像撿到包包都不用,放6個月再看有沒有人遺失。
可否寄放在收容所,看有沒有飼主,6個月以後再領回?為何領養人一定要當中途?
如果是幼犬或有行為問題的狗 (通常會焦慮),還要做教育的工作,只有餵食,不管也不行。
中途之家去養吧,確定沒有人的再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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