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重要!台北市動物保護處最新公告

跟大陸一樣要報戶口
而且要繳錢
這樣比較能合理管理

在批評之前先認真想想吧,現行程序撿到狗的人不送到收容或是報案自行收養有被告的危險,收容不是被形容的跟地獄一樣那麼讓揀到狗想養的人去登記一下當天就能搞定有啥不好。

還是大家喜歡看到這樣的訊息:
備註 留置編號:W020223-09。目前寄養中,拾獲者優先認養,拾獲時已節育。

切結書整體來說還是以保障領養人為主,主要是針對民法裡面的遺失物規定,畢竟六個月內若是有證據的話原主還是有所有權,裡面也很清楚的寫了於通知、招領、保管費用受償後,再說現行的公示12還是14天的流程這份文並沒有說有改,這部分要請最近有去的人分享一下資訊。

三等公民 wrote:
所以您的高見是駡官員...(恕刪)


請問三等公民的意見是??
動保處怎麼做都不對。 某動保團體抗議收容狗12天內不能領養,所以才改成這樣。
Google:(北市:簽切結可提前領養貓狗 2012.06.05 04:19 pm)
認養人簽歸還切結書,是動保處自己決定,還是某議員的說法並且推動?

Google: [DOC]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公告。 有HTML版。

即然是棄養,把狗養得亂七八糟,就沒有資格領回去!不是讓原飼主推卸責任,等到別人把狗養得很美又有禮貌才來要回去,合約的細節需要再研究。

狗雖然是 "物",但牠是活的!不像撿到包包都不用,放6個月再看有沒有人遺失。
可否寄放在收容所,看有沒有飼主,6個月以後再領回?為何領養人一定要當中途?
如果是幼犬或有行為問題的狗 (通常會焦慮),還要做教育的工作,只有餵食,不管也不行。
中途之家去養吧,確定沒有人的再送出。

雅斯洛 wrote:
我覺得倒不如跟認養人收費,不要多5百到1千,用來改善環境和醫療狗兒讓他們恢復正常送出去的機率還比較高!

說什麼也沒用,政府就是不會改! 你也差不多,只會風涼話


這樣不對吧
認養的人怎反而還要繳錢?
應該是跟那些棄養的王X蛋收錢才對

現在台灣各地充斥的流浪動物問題有八成都是分佈於各地的王X蛋台灣人所造成的

照理說不該讓他們那麼爽要養就養要丟就丟
應該加以重罰,那些罰金再拿來回饋到作為流浪動物的保護、醫療上

把動物搞丟的也一樣重罰
那些自我感覺良好的王X蛋就會說「我家狗很乖,才不需要牽繩來限制他自由呢」
等狗被車撞或走丟再來哭哭,活該

三等公民 wrote:
所以您的高見是駡官員...(恕刪)


今天是我來做官的話我自然會想辦法

如今市府無能還要民眾出主意豈不是本末倒置

難道政府做錯了不能批評?你全民最大黨是吧?

鑽地的冰蟲 wrote:
請問三等公民的意見是...(恕刪)


我認為飼養寵物本來就不是人民的基本需求,至少現在的台灣還沒進步到那個程度。

所以現行的法規都是在避免人民因飼養寵物對社會大眾造成的不良影響,例如疾病、生態破壞等。以這個立場,執法單位必須行使必要之惡,才能杜絕棄養動物造成的環境災害,目前各縣巿政府所編列的預算也只能做這個。

回到主題,政府單位也必須依法行事。在路上撿到錢送到警局,超過6個月沒人領就是你的,但公營的動物收容所沒辦法等6個月才開放領養。現在只是依法必須告知領養人可能發生的法律問題,並提出了簡易的解決方式,對大家都好。況且能讓寵物找到原來的主人才是最好的結局。

peterkitty wrote:
今天是我來做官的話我自然會想辦法

如今市府無能還要民眾出主意豈不是本末倒置

難道政府做錯了不能批評?你全民最大黨是吧?


這件事永遠不會有"對"的方法,怎麼做都有錯,差別只是被罵多罵少而已

三等公民 wrote:
我認為飼養寵物本來就...(恕刪)


的確不是生活基本需求,但是狗已經深入人類的社會無法根除,所以只能包容,除非你把全世界的犬類殺光。


anegocsh wrote:
這樣不對吧
認養的人...(恕刪)


雖然這樣確實無理,但是我相信會去收容所領養的都有一份無人可比的愛心,是不會在乎那區區幾百元,況且浪浪就算抓回收容所也無法跟誰討償,也不能期望政府會撥經費下來改善收容所的環境吧...
活在世上不是為了改變世界還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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