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請教法律專家,email 內容被公開..該怎辦?? 真的沒辦法告嗎...


ul486251 wrote:


第318條之1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同學... 這條不是這樣用的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email protected]

針對A公開B給A的信是告不贏

不過可以從內容下手
如果裡面有B令人難堪的事情
假設告他未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
好像也不行
越扯越遠了

除非你說謊
說那信件跟訊息是捏造的 給她來個公然誹謗
但...現在科技發達 這種東西很難賴...

我猜那種揭人隱私的缺德鬼是女生
這種事看多了


STAR=YGG wrote:
假設告他未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



這條也不是這樣用吧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通常都跟民法的契約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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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情.....看個案認定....
因為...要看公布的是什麼東西啊.....
所以...大家也就亂猜一通...

還是去找專業的...
律師諮詢...不寫狀...不會很貴啦...
不過要小心...他可能會誇大..說一定告的成
然後寫狀開庭..這就要幾萬塊了...
最後還是敗訴...那就更是一肚子大便
對方搞不好還在blog上揚揚得意...你告不了我啦..正義在我這一邊
那更是氣到內傷....

所以...要小心評估要不要告....


可以考慮用其它方式反擊.....

寫篇低姿態的自嘲文....
真是悲哀的人生啊,分手了..還把過去的隱私攤出來...
讓我好像被迫光著屁股在大街上逃跑
如果能讓我倆回到相識的最初
我一定對它說....嘎林貝滾遠一點...別來糾纏我...你這個惡魔








cucubird wrote:
這種事情.....看...(恕刪)


這種事情我身邊似乎有發生過...
那是大一的時候~
A女跟B男是同學,A女喜歡B男,所以B男就利用這點對A女做一些不該做的事
讓A女以為他們在交往,可是又要求A女對外保密
後來B男把A女甩了跟另一個同學C女在一起
A女生氣的把交往過程公諸於世,因為A女平時人緣很好~結果全班都不理B男並唾棄他

希望版大不是做了一些不該做的事情阿
新月印 wrote:
A跟B有感情上的糾紛...(恕刪)


秘密通訊什麼碗糕的可以告
應該還可以告著作權的部份
著作權的部份應該是一定贏,其他的就不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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