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小姐心理可能有點不健康,我的意見是,除非你真的瞭解精神疾病,要不然請離她越遠越好;當然能把付出的錢,理性的要回來最好.但是離她越遠越好~平心靜氣的站遠處看她未來.你最後一定會慶幸自己閃得夠快. 上帝要毀滅一個人,必先使其瘋狂.讓它沉了,不要再翻攪這污水了. 希望你寬心
恩,詐欺喔應該是不會贏。因為是你自願借他錢的,雖然你可以說:”因為他是我女友,所以我才願意借他錢,如果他不願意當我女友,我自然就不會借他。”但是很可惜的是,所謂的交往和借貸之間,是沒有必然的法律關係的。你當初是在自由意識下,決定借給他錢,所以這是合法的借貸關係。即便是後他說他無法接受你,這關係也不會從借貸轉變成詐欺。牽扯到感情的金錢借貸,法律是幾乎無法去約束的,最少,以舉證的角度上是這樣沒錯。可以盡量試著去收集借貸的證據,嘗試往民事方面去求償,像是扣薪阿,強制執行等等,但是如果他沒有工作,沒有財產的話,那.....就只能祝你早日看開了...
clark.995 wrote:請問大大是司法相...(恕刪) 和法律有關係的工作沒錯,不過只是銀行的小法務,本身也是法律系畢業,也還算是有在接觸法律實務.現在的問題是,借錢和交往並不是對等的關係的,所以就算他一開始就不打算和你交往,在法律上你們的借貸行為仍然是有效的,既然是合法的借貸,又如何主張遭受詐欺??換言之,你借錢給他的行為,你自己也知道是借貸,所以你要是後認為這是詐欺,論理上是有困難的.當然我也會去主張我法律上的權利,不過刑法上是很難去主張的,畢竟借貸是民事行為,而不是刑事案件.如果你要主張這是詐欺案件,根據詐欺的法條規定,你必須要指證對方使用詐術是你將你或第三人所有之物交付給他.問題是,你並不是把錢送給他,你們成立的是借貸關係.所以論理上真的很難成罪,要知道就連有法律關係的婚姻詐欺,都是很難成罪的,更何況是感情詐欺?所以我還是認為先拿到民事上的執行名義對你會比較有幫助,就像你說的,對方有在做直銷,也有開店,那名下就不可能完全沒有財產.以上,希望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