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結案]晚上九點黃線驅離你會怎辦?

警察執法你阻止他算妨礙公務, 你自認於法有據就停下去再拿罰單等資料去爭取, 你不敢收罰單只敢來這裡鬼扯表示你沒有十足把握

請問你可以跟警察盧, 殺人嫌疑人可以嗎? 殺人嫌疑人也許也自認沒違法, 為什麼他不能跟警察盧而你可以? 所以以後執法人員要全部改成法官, 警察都不專業, 是這樣嗎?
jasterlee wrote:
警察執法你阻止他算妨礙公務, 你自認於法有據就停下去再拿罰單等資料去爭取, 你不敢收罰單只敢來這裡鬼扯表示你沒有十足把握

請問你可以跟警察盧, 殺人嫌疑人可以嗎? 殺人嫌疑人也許也自認沒違法, 為什麼他不能跟警察盧而你可以? 所以以後執法人員要全部改成法官, 警察都不專業, 是這樣嗎?



我是鬼扯?還是你在胡扯? 我認為是不用無限上綱這案件

我當下已經示意我的立場,那你仍然要我離開,我不想在那543,至於繞一圈?免了我繞道一半就是停車場入口
直接開進去,難道我要在現場跟警察在那邊一支長一支短?在那輸贏?我若沒那樣做就是我在鬼扯、我站不住腳?一件事情可以有很多方式處理,我選擇當下較適合的方式來面對,選擇停停車場,但事後....我就會去追該名員警依法的正確性

至於罰單?別鬧了...警車車上都有攝影,車牌照的清清楚楚,事後寄取締單也是分分秒的事情
如果真的寄,「晚上九點且無告示牌並於該路段黃線違規停車」前提要有這條規定
我也會拿法條去申訴,我買完東西我就已經立馬打打給轄區(值班員警)、交通大隊(值班員警)
得到的回覆是可以停

那為了確保資料的正確性,我會去請教交通局(該路段有沒有設是交通局管轄)、轄區分局-交通組(專門在管該路段),詢問該路段是否有告示牌、該路段全時段都禁止停車,如果有那我以後就不會停,如果沒有那就是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規定走

至於合法停在車道上,我講個概念,我的認知上警察權限不是無限大

一般道路通行警察要變更路權是有但書,過去司法院交字判決,法官判決通常會審酌變更路權的要件
不信?隨便打一間交通大隊,問警察正常情況看能不能隨意變更路權,警察、號誌、告示牌以警察為主
沒錯阿,但論因果關係,我有阻礙其他用路人?非得要立馬離開?我問晚上八點黃線開放停車,回我黃線只能停三分鐘,我停在車道上,黃線旁就是石緣難道我要停上騎樓?

舉例:

正常通行綠燈,警察能貿然變更綠燈路權? 不行

正常通行綠燈,突然有救護車、車流變大需要交通管制變更路權, 可以


我停在那是合法可停,車流量暢通 如果我真的停的不夠靠石緣,那你只能告訴我能不能停旁邊一點

除非商場失火、有救護車...等緊急事故甚至車流量有堵塞影響交通情況,不然該時段黃線警察是沒有權力要我離開,我正在等交通局、轄區分局回覆我,不行那就別停,該路段黃線停或不停這對我來說並不是什麼問題,前提是我想弄清楚這規定
worence wrote:
我是鬼扯?還是你在胡(恕刪)

講那麼多

你有圖片給大家看一下現場的道路圖嗎?

看一下不就知道了

如果路肩真的很寬~那警察真的有問題

如果你停車的地方四分之一 以上在黃線內

那不是阻礙交通是什麼
請叫我打臉王
風疾后九凌 wrote:
講那麼多你有圖片給大(恕刪)


交通大隊可以打去問,黃線停車有無分線內線外之別,以及該路段這樣的黃線,黃線跟緣石距離
以及三線道,該位置是否佔用車道,交通大隊那邊都可以問,不用再這邊他講你講,大家講來講去

你只要問交通大隊:紅線或黃線是以「路段」為管制範圍,還是以「線內」或「線外」來定義


可以阿沒問題阿,不能停沒關係阿,若真的是不行 我就停地下室

這停地下室不是問題




室內視角




就這位提供的範例這樣停

worence wrote:
交通大隊可以打去問,(恕刪)


說這麼多

有錢買車 沒錢停車
我也是醉了
黃線有9點之後就能一直停的條文嗎......如果有法規就照法規走
chuu604 wrote:
大家不要誤會~黃線並不是晚上八點以後就一定可以停車喔。
要依現場的告示牌為主,不過如果現場有警察,也有可能依警察判斷為主吧!


我只有看過法條規定 2000-0700 開放停車。但是如果有特殊規定禁止,會告示牌,以告示牌為主。但是可否請問,是哪一條法條有規定,警察可以自己判斷決定?
風疾后九凌 wrote:
如果你停車的地方四分之一 以上在黃線內

那不是阻礙交通是什麼


如果是這樣,那應該劃上紅線不是嗎? 如果是黃線。可以立告示牌禁止停車(只有開放三分鐘臨時停車)

如果又不是紅線,就沒有告示牌禁止停車。那法條怎麼規定,就怎麼做,不是應該這樣嗎?
worence wrote:
交通大隊可以打去問,(恕刪)


黃線20點後可以停車沒錯(除非另有標示牌說明)
但依樓主的照片, 這個地方真的不能停汽車 (可以停機車)
因為停了汽車, 該車道的寬度就被佔掉一大半了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至於別人貼的黃線可停車照片
那些車停了之後, 沒有壓到或跨過寬度15cm的路面邊線
所以算是停在路肩上, 沒有佔用到任何道路
跟樓主的情況完全不同
jasterlee wrote:
所以以後執法人員要全部改成法官

可以參考一部老電影 Judge Dredd ,很像翻成甚麼超時空戰警,席維斯史特龍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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