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terlee wrote:
警察執法你阻止他算妨礙公務, 你自認於法有據就停下去再拿罰單等資料去爭取, 你不敢收罰單只敢來這裡鬼扯表示你沒有十足把握
請問你可以跟警察盧, 殺人嫌疑人可以嗎? 殺人嫌疑人也許也自認沒違法, 為什麼他不能跟警察盧而你可以? 所以以後執法人員要全部改成法官, 警察都不專業, 是這樣嗎?
我是鬼扯?還是你在胡扯? 我認為是不用無限上綱這案件
我當下已經示意我的立場,那你仍然要我離開,我不想在那543,至於繞一圈?免了我繞道一半就是停車場入口
直接開進去,難道我要在現場跟警察在那邊一支長一支短?在那輸贏?我若沒那樣做就是我在鬼扯、我站不住腳?一件事情可以有很多方式處理,我選擇當下較適合的方式來面對,選擇停停車場,但事後....我就會去追該名員警依法的正確性
至於罰單?別鬧了...警車車上都有攝影,車牌照的清清楚楚,事後寄取締單也是分分秒的事情
如果真的寄,「晚上九點且無告示牌並於該路段黃線違規停車」前提要有這條規定
我也會拿法條去申訴,我買完東西我就已經立馬打打給轄區(值班員警)、交通大隊(值班員警)
得到的回覆是可以停
那為了確保資料的正確性,我會去請教交通局(該路段有沒有設是交通局管轄)、轄區分局-交通組(專門在管該路段),詢問該路段是否有告示牌、該路段全時段都禁止停車,如果有那我以後就不會停,如果沒有那就是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規定走
至於合法停在車道上,我講個概念,我的認知上警察權限不是無限大
一般道路通行警察要變更路權是有但書,過去司法院交字判決,法官判決通常會審酌變更路權的要件
不信?隨便打一間交通大隊,問警察正常情況看能不能隨意變更路權,警察、號誌、告示牌以警察為主
沒錯阿,但論因果關係,我有阻礙其他用路人?非得要立馬離開?我問晚上八點黃線開放停車,回我黃線只能停三分鐘,我停在車道上,黃線旁就是石緣難道我要停上騎樓?
舉例:
正常通行綠燈,警察能貿然變更綠燈路權? 不行
正常通行綠燈,突然有救護車、車流變大需要交通管制變更路權, 可以
我停在那是合法可停,車流量暢通 如果我真的停的不夠靠石緣,那你只能告訴我能不能停旁邊一點
除非商場失火、有救護車...等緊急事故甚至車流量有堵塞影響交通情況,不然該時段黃線警察是沒有權力要我離開,我正在等交通局、轄區分局回覆我,不行那就別停,該路段黃線停或不停這對我來說並不是什麼問題,前提是我想弄清楚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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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像翻成甚麼超時空戰警,席維斯史特龍演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