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exander8 wrote:
版主提供的官方數據已經很明顯的表示, 超速只是肇事原因的一小部分
並非所謂的"一推超速"
可見, 保持安全車距等等的安全駕駛方式才是真正的目標
舉例: 德國高速公路車速對台灣來說都已經是超速, 為何先進國家可以這樣做?
所以這也跟版主提供的台灣肇事原因相呼應,也就是速度並非實際主因
不然德國不就大家都有"生命安全"
德國也是有速限的好嗎?
肇事原因與設立速限是不能搭在一起看的。為何要在不同路段設立不同速限,目的是為了降低事故發生當下衝擊力。如果真的是像你說的教育國人要有保持安全距離的觀念為首要,台灣以及全球國家就無須設立速限告示牌。
再者,假設沒有速限規定,請問你如何預防臨時機械故障導致的意外?一輛無速限的車時速一百公里以上與一輛被限制時速五十公里的車同時遇到這種狀況,哪個致死率高?
以及請問你要如何預防高速途中身體不適無法掌握車輛?沒有速度限制,學過力學的朋友都知道上述後果會如何。速限是為了達成憲法保障的生命健康而設立,保護你也保護其他用路人。
我覺得去拉肇事原因在談速度本身就是衝突的,速度這件事必須去限制,因為它是所有事故中與生命健康有重大關聯的因素,根本不能妥協。
就連專業的舒馬克都在自己最擅長的汽車駕駛受重傷,有誰敢保證能完全駕馭速度嗎?那些飆車的只會踩油門轉方向盤而已,不是嗎?
違憲真的是一件莫名奇妙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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