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敵e小秉 wrote:有4米吧...肉眼看是不會麼一片紅若用相機拍就是這樣何況首po圖應是用手機拍吧再加上手震 差不多吧 不過你的圖沒有他的滿 所以開板的距離會接近三米左右這也是當初為什麼我會問開板的人為什麼要跟車跟這麼近
排排 wrote:基本上,如你所陳述及...(恕刪) 很專業的感覺...那麼...請教一下要請求精神賠償的話也得有的理由,也就是法源吧?(猜想好像相近的是毀謗罪,但是,我不是專業人士,只能臆測一下)有的話可以貼個連結嗎?或是國內有成功的案例?
無敵e小秉 wrote:那我再補昨晚用手機v...(恕刪) 樓主並非指RX的LED剎車燈,他指的是RX保桿"下面多兩顆紅色大燈..."Mazda 3 保桿上的LED跟1樓照片之RX保桿上的LED亮度差很多,Mazda 3 保桿上的LED完全不會刺眼,不會影響後方車輛.夜間無雨 無霧開霧燈本來就是錯誤的行為!
首先,立基於起文者所述文字及照片屬實。文中已描述車型、行駛路段、方向、時段,及明確車號,在發文時並未取得財產權擁有人同意下公開刊登,並且唆使見文者“記住阿~看到車牌"(車牌號碼,請參見起文)"一定要好好照顧他的車^^“。現文章閱覽次數已破萬,回應文章破百,雖不能明確共有幾人在討論?但可明確的是,對於車主、駕駛,甚至乘客等,在知情後都會產生心理壓力(傷害)。精神傷害的認定,除醫師鑑定已發生外,其程度尚需考量可能風險的嚴重程度及機率。在佐助具體事證之後投訴,各縣市警局三組可協助調查網路犯罪。待關係人明確,可先行就近申請調解委員會安排和解。若協調未果,即可尋司法途徑保護。本篇起文者目前停權中,應儘速連絡版管,修正非言論自由保護之範圍,並刊登文章針對過失部份致歉,以表示悔意的作為。
排排 wrote:首先,立基於起文者所...(恕刪) 各位版友們我回來啦...XD...就算少了一個我~還有千千萬萬的我阿兩個月後就會再見啦~回上面的...如果有任何不滿歡迎登門拜訪我也樂意讓您保留法律追訴權我也常常照顧自己的車阿有什麼不對嗎^^?..還是你有被照顧過的經驗?還有...01上面很多玩法律的要玩還輪不到你...公布車牌會被抓?麻煩看一下隔壁版的...違規照片大公開!!監獄應該會不夠住吧...XDD...還有千萬不可以違規喔~因為會被拍照然後放上01=ˇ=還有秉大...那個是不是LED燈不是重點重點是會不會刺眼我之前有PO過T牌三張有版友告知是LED燈經我回想過後因為不會刺眼所以馬上拿掉!!回版友照片拍攝距離約1~2米是不是LED不是重點重點是他的燈光會造成後方來車行車危險不相信就算了下次遇到L牌的休旅車妳看看就知道了很多事情要遇到才知道...還有為什麼我貼那麼近...你騎機車跑陽明山單線道就知道了不需要說明太多...反正我就是po到底喜歡開後霧燈led燈"刺人家眼睛的"就盡量總有一天換你上頭版...^^
jay12533 wrote:各位版友們我回來啦....(恕刪) 你用騎車照相就不影響行車安全發生意外讓他人受害時你負的了責任?...真是可笑,就只會說別人錯卻不懂的檢討自己有無過失,還想把自己行為合理化.....還想玩文字遊戲?真是可笑,難怪你被鎖帳號不是沒有原因的 另外你會覺得那台車刺眼..但那還有辦法靠的那麼近去拍那台車 可見也不至於刺眼到哪去嘛....
我說~車上放一條3m魔布..安全帽風鏡上有油膜時..停下哈口氣擦乾淨..刺眼的紅光可能就減弱了..別忙著拍照忽略自身安全..汽車擋風玻璃也會有啦..小弟舉各例..下次請把夜間警車巡邏時拍下..那種閃光..才叫扯..包你眼花撩亂必減速...再放上來給大家xx....都是油膜啦.........
一段一段來討論,斜體為原文,粗體為回應首先,立基於起文者所述文字及照片屬實。發文者所述文字部分,好像沒有髒話吧!就照片屬實而言,那就沒什麼好討論的,被拍的車輛罪證確鑿!文中已描述車型、行駛路段、方向、時段,及明確車號,在發文時並未取得財產權擁有人同意下公開刊登建議爬一下5.6頁,關於公開車牌的問題那邊有很豐富的討論,並且唆使見文者“記住阿~看到車牌"(車牌號碼,請參見起文)"一定要好好照顧他的車^^“。有聽過因為罵三字經,被告毀謗的,有聽過揚言對人身安全造成影響,被告恐嚇的,好好照顧,這太廣泛了吧?有案例從嚴取證,有使用這四個字而被告的前例嗎?(用哪項罪名?恐嚇嗎?我覺得有點弱),教唆?教唆什麼?好好照顧?這四個字,但憑個人理解吧!現文章閱覽次數已破萬,回應文章破百,雖不能明確共有幾人在討論?但可明確的是,對於車主、駕駛,甚至乘客等,在知情後都會產生心理壓力(傷害)。精神傷害的認定,除醫師鑑定已發生外,其程度尚需考量可能風險的嚴重程度及機率。在佐助具體事證之後投訴,各縣市警局三組可協助調查網路犯罪。如果說討論違法者的違法行為會對違法者造成心理壓力,那法院關門算了,法官,檢察官們,天天都在討論那些被告啊!沒聽說過被告可以以"造成精神壓力或精神官能症"為由反過來告法官檢察官的前例。再者,如果今天這件事,是上新聞呢?所有看新聞或是討論新聞的人都要被連帶求償?另,台灣的法律是依著犯罪事實來斷案的,不是依著"可能"兩個字,"可能風險"四字,相當不知所云,舉例,我可以用,本人出門"可能"會被搶,去對那些"可能"會搶劫本人的人提出告訴嗎?我到底要告誰?政府嗎?待關係人明確,可先行就近申請調解委員會安排和解。若協調未果,即可尋司法途徑保護。慢慢"待"吧,也許什麼都沒發生,也或許,哪天下午違規車主會發現一群人圍著他的車子說"哈哈哈,好丟臉喔,這就是那台亂開霧燈的車呢!!",去笑的人甚或願意留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咧!然後呢?我真的不知道這要如何尋求司法保護,有人可以解答嗎?身為國民或是政府,有必要去保護犯罪者,對於犯罪事實感到羞恥或是因此而"感到"被威脅的心理狀態嗎?本篇起文者目前停權中,應儘速連絡版管,修正非言論自由保護之範圍,並刊登文章針對過失部份致歉,以表示悔意的作為。他還是被復權啦!可沒什麼悔意啊,等一陣子就是了另,沒有法條,沒有判決先例,一切的一切,都只是自說自話,都只是"你心裡面"的法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