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osr519 wrote:
真的看不下去了
......(恕刪)</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恕刪)
法條這麼訂的,而且,能決定是否為最高速限的判斷權力,不在你我,
是在警察,是在有標準檢驗局驗過的各種測速儀器
所以我看到的結論是
後方有車接近,就讓道吧。
kate112244 wrote:
假如你的表速110實...(恕刪)
小峰 wrote:
從右側超車不但違法,更是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