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超車道的立法目的與詳細因果關係。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認同yan大您超車道的看法。

樓主,若站在大車的角度來看,大型車的超車道的確是中線車道,絕不會是內側車道。
高速公路的規定是針對全體可上高速公路的車輛去制定,非針對小車,因此,我也認為內車道與內側車道意義不同。

我看法也是:
內側車道是固定最左車道,內車道是原車道的左側車道。當然內側車道就再無內車道。


並沒有說其他車道不可以超車,
大型車並不需要訂立超車道,

"內車道"就是指"內側車道",只有一條,
"內車道"並不是指"相對內邊車道",
用他那種胡說八道扭曲的解釋,
會讓母法說"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跟 子法"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衝突,

套用一次給你看,他的意思是相對內邊車道 = 內車道,
那子法只說"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內側車道法規只有一條,也就是最左側車道,
子法變成說只有一條是超車道...
"那子法不就違背母法了嗎?"
因為他解釋的母法超車道是"相對""內車道"都是超車道,
3線道應有2條超車道,4線道有3條超車道,
子法只說內側車道(最左側車道1車道)為超車道,
前面我回他的言,就已經說了,你卻要相信他的胡說八道。

katana057 wrote:
並沒有說其他車道不...(恕刪)


樓主好

您別生氣
論壇嘛 每個人都能發表意見
能否接受在個人
沒甚麼好氣的

我是這樣想的:

車輛超車規定由左方車道超車對吧?
所以高速公路上三線道路段
開最外側車道車輛要超車時 是以他的左側車道 也就是中線車道超車
對外側車道來說 中線車道就是內車道

開中線車要超車 是以他的左側車道 也就是內側車道超車
對中線車道來說 內側車道就是內車道

中線車道平時就有很多車通行
所以 中線車道是兼外線車道的超車道

而內側車道 是中線車道的超車道

法規寫: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第一句 應該是表示 不論在哪個車道 應該由左側車道超車 也就是原車道的內車道超車
第二句 應該是表示 內側車道是中線車道的超車道 只提供超車使用

個人認為 這兩句表示不同的意思 並無衝突
個人見解 不喜勿怪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樓主好

您別生氣
論壇嘛 每個人都能發表意見
能否接受在個人
沒甚麼好氣的

我是這樣想的:

車輛超車規定由左方車道超車對吧?
所以高速公路上三線道路段
開最外側車道車輛要超車時 是以他的左側車道 也就是中線車道超車
對外側車道來說 中線車道就是內車道

開中線車要超車 是以他的左側車道 也就是內側車道超車
對中線車道來說 內側車道就是內車道

中線車道平時就有很多車通行
所以 中線車道是兼外線車道的超車道

而內側車道 是中線車道的超車道

法規寫: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第一句 應該是表示 不論在哪個車道 應該由左側車道超車 也就是原車道的內車道超車
第二句 應該是表示 內側車道是中線車道的超車道 只提供超車使用

個人認為 這兩句表示不同的意思 並無衝突
個人見解 不喜勿怪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的片段,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8條第1項第3款的片段,
前者是罰則,母法,後者是規則,子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是 母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是 子法,
母法說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子法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子法說 "內側車道"是最左車道(只有一條),
子法不得牴觸母法,
然後前篇對你的文,就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你的第一句解釋,非常讓人無言以對,他怎麼不說"應由內側超車"就好...
且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後面還接著,"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由內側超車,這點台灣並沒有嚴格執行,
同樣母法也有處罰右側超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3款),
但台灣把它模糊化了(台灣把它定義成同車道禁止右側超車)。

你們所說的內車道,那叫做"相對"內車道,
並不是單純內車道就能表達的東西,
且你們說的是形容詞,法規說的是名詞。
樓主好

我有說 是個人看法

因為我不是學法的
加上才疏學淺
依我看得懂的法規文字
我是這樣認為的

然而 事實上是不是這樣 坦白說我不在意
這並不影響我行車

個人拙見 不見得對
不認同無妨






katana057 wrote:
那不是我創造喔,是...(恕刪)

創造這句話「33-2是單獨獨立出來約制行政單位的」的人!這才酷呢!


就是你創造的,
既定事實為,
"母法33-2"是在子法高管規則訂立"之後"才增修的母法,
母法33-2只提堵塞超車道的罰則,跟33-1內容並不一樣的,
高管規則8-1-3跟8-2本來就是不一樣的規則條文,
說子法抵觸母法的也只是用來反諷你的「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的無知」!
你這叫做一本正經的胡說八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創造這句話「33-2是單獨獨立出來約制行政單位的」的人!這才酷呢!


就是你創造的,
既定事實為,
"母法33-2"是在子法高管規則訂立"之後"才增修的母法,
母法33-2只提堵塞超車道的罰則,跟33-1內容並不一樣的,
高管規則8-1-3跟8-2本來就是不一樣的規則條文,
說子法抵觸母法的也只是用來反諷你的「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的無知」!
你這叫做一本正經的胡說八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第2項,
本來就是在高管規則訂立後才增修的,
你連問都不問,沒拿出什麼實質證據,
有什麼資格說那是我創造的?

既然你說33條第2項,是提堵塞超車道的罰則,
那請問該罰則有說個人速率計最高速限就是不堵塞嗎?
高管規則又不一樣了,母法分項卻說他是一樣的,
正確執法並不會讓子法牴觸母法,
除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有用附件條文違背母法,
高管規則,照法律解釋,是沒有違背母法的,
一本正經胡說八道的,絕對是你喔。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樓主好 我有說 是個人看法...(恕刪)


我有說你的不是個人看法嗎?
我只是回答你的言論中的問題,有錯嗎?

所以台灣就是個人主觀大於法律事實,
台灣會比較亂,是正常的。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我是這樣想的:

車輛超車規定由左方車道超車對吧?
所以高速公路上三線道路段
開最外側車道車輛要超車時 是以他的左側車道 也就是中線車道超車
對外側車道來說 中線車道就是內車道
...(恕刪)


是的,在上面 136樓已經說明, 小弟是認同您的說法

因為超車是相對的, 必須有一台超車,另一台車被超
超車道也是相對的, 必定是牽涉到兩個車道 , 一個車道超車, 另一個車道被超

並沒有子法牴觸母法的問題

因為 ,同樣都規定了超車道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之前段:法規(此指特別法)對其他法規(此指普通法)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同一事項(超車道)而為特別之規定(內側車道)者

處罰條例法律位階高, 稱之為 『內車道』 , 內外有別, 說法是比較廣的 , 『內車道』是包含了高管規則的"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相對於處罰條例, 有更為詳細的規定
『內車道』既已包含了"內側車道" , 自無牴觸的問題

於此, 只存在優先適用的問題, 不存在牴觸
這只是, 那一條法規優先拿來適用

『內車道』 , 內外有別 , 是相對的說法
對於 中線車道 VS 內側車道 , 內側車道 是內車道 , 中線車道是外車道
對於 中線車道 VS 外側車道 , 中線車道 是內車道 , 外側車道是外車道
對於 內側/中線車道 VS 外側車道 , 內側/中線車道 是內車道 , 外側車道是外車道
對於 內側車道 VS 中線/外側車道 , 內側車道是內車道 , 中線/外側車道是外車道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所以必須看當時的狀況
依據法律事實來適用法條
『內車道』大部份是指 "內側車道", 也可以是中線車道 或 中外車道
針對於
中內車道VS中外車道 , 中內車道 就是 中外車道 的『內車道』,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必須由內側(左側)超越!

處罰條例在此為 普通法。 內車道可為"內側車道/中線車道/中外車道", 在內側(左側)的車道相對於外側(右側),應為超車道
相對於處罰條例, 高管規則在此為 特別法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優先適用
牽涉『內側車道』,即 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 應優先適用
即"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有55m距時,亦優先適用 "最高速限"此種速限
其它"內車道"不適用, 適用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個法條的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中外/外側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任何"超車道"都不能佔用!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 !

再來看高管規則8 的說法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1-1 :
(1)速限90km以上,卻落後速限10km以上的小型車 ,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剛進入主線車道的車,它的原車道就是"外側車道"
法規只說80km以下,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有反過來說,80km以上行駛內/中車道嗎? 沒有! 沒有這種法規!
車速80以上就能衝進去中/內車道嗎 ? 依照法規, 不是 !
8-1-1 又說了
(2)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中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 是那一條車道 ?
單向二車道, 是內側車道
單向三車道以上, 是中線車道
單向四/五車道, 是中外車道

依照 8-1-1, 若要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 必須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 才擁有路權 ! 要有一台外側車道 的慢車待超 ! 法規當中的"暫時利用"不是贅文,仍必須遵守 ?
"暫時利用"後還是要回到外側車道, 補滿外車道空間

前車又是在那一個車道? 是 "外側車道"
因為
單向二車道, 是內側車道 對 外側車道 超越
單向三車道以上, 是中線車道 對 外側車道 超越
單向四/五車道, 是中外車道 對 外側車道 超越
因為是 暫時利用 , 必須回到原車道(外側車道)

所以,高管規則是 逐一個一個車道來敘述, 說法是相同的,亦無牴觸母法的問題
herblee wrote:
是的,在上面 136...(恕刪)


不,請看從#151樓開始看,
照那種把名詞變成形容詞的說法,
相對位置是不能省略的詞,
不能"擴張解釋",將不存在法規法律條文定義上的相對位置隨便套用,
否則是會讓子法違背母法的,
他那種說法就好比,
逃生門,所有可以逃生的門都是逃生門,

katana057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恕刪)


既然你說33條第2項,是提堵塞超車道的罰則,
那請問該罰則有說個人速率計最高速限就是不堵塞嗎?
⋯⋯
回答你,
最高速限的取締是執法機關的測速爲準,達到這個車速又何來堵塞一說?最高速限的車速要不要遵守?你說呢?

高管規則又不一樣了,母法分項卻說他是一樣的,
正確執法並不會讓子法牴觸母法,
除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有用附件條文違背母法,
高管規則,並非全照法律解釋,本來就沒有違背母法的,
而是另外的用路解釋!

本來就沒違法,高管規則講的是不超車時的內側車道的用路方式!
把法律33-2超車道錯誤解讀的不就是你們老是在講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的01法官所爲!
一本正經胡說八道的,絕對是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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