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行車紀錄器的時間:
10:06:56,行駛到下圖一的位置,
10:07:02,行駛到圖2的位置、發生碰撞。
藉由google量測2點距離130公尺,行駛時間6~7秒,平均時速約66~78公里。
個人的行車經驗,當在圖一的位置時,如果能開始查覺前方有台車速度放慢了,但還行駛在外車道上,而不是靠外側而去,對這種不正常的車,就需要提高警覺該車接下來要幹嘛,接著2秒後更靠近能發現該車有閃方向燈要往我車方向轉彎(影片中10:06:58已可見閃燈,實際上人眼應更能辨識),這時約有86公尺、4秒的時間可以踩煞車,不知道由時速78公里要降到10km以下,86公尺、4秒的條件夠不夠?如果夠的話,這場車禍,理論上就可以避免了。
圖一

圖二

2點間距離
不當外線左轉歸不當外線只能算有影響到紅車同向車輛對他負責...這是分開的不比酒駕
但如果以轉彎車讓直行車也沒有絕對因為人家以過路口..且駕駛是由內線駛向外線撞擊
這是百口莫辯..
他可以硬凹U6是內線開到外線撞他...而且幾百米外人家左轉燈打得很久了左轉跡象明顯
這麼遠的距離是沒有絕對路權的...因此此記錄器對U6上是吃虧的!
如果不公布型車記錄器馬曲可能得付7肇責因為很難還原現場...但行車紀錄器
剛好可以佐證警查丈量的線道問題跟法院觀察左轉車左轉跟要不要禮讓問題..及直行車要不要做有必要的
減速剎車動作!
在台灣有很多人認為轉彎必須禮讓直行..這是沒錯的但是在法律上要不要禮讓一兩百米以外的直行車
這一點是非常有爭議的換個說法就是轉彎車讓直行車是必要的而非絕對...要打官司就看你請的律師的厲不厲害了!
還是有的灰的問題.
joek520 wrote:
沒什麼好灰的,馬曲至...(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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