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狂小米蟲 wrote:
行車紀錄器真的很重要...(恕刪)
qwer1 wrote:
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
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
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第 94 條 今年三月已經修法了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看看樓主前車違規幾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walakaho wrote:
拜託,又不是無緣無故急煞車,東西掉了啊!
撞上了要算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的啦!
照你的邏輯 計程車為了載客突然急煞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理所當然囉?
再來
難不成你東西掉了都是這樣急煞?
東西掉了是合法理由?
看看法官理不理你
0+X於民國102年3月4日上午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沿臺北市萬華區桂林路246巷由南往北方向行駛,
本應注意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
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觀之,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及此,因感覺行動電話掉落,貿然緊急剎車...
並審酌被告0+X非為避免突發事故而驟然煞停而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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