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frank wrote:
你不怕吃官司啊?...(恕刪)
吃官司?我今天遭到人暴力恐嚇 然後被人攻擊 我反擊做出自衛行為 進行防衛性攻擊 這樣的話我會應該被告傷害嗎?(希望有法律專家解答) 上了法庭我可以說是他自己太激動造成的(畢竟是他先動手) 所以大大您希望自己碰到這種人 然後自己被打倒在地上 假如他出手過重把你打瞎了? 或是造成其他無法彌補的傷害 然後換成你告他傷害罪 讓他陪你個幾十萬 他被抓去關幾年 這樣你覺得會不會比較好? 我個人的觀念是覺得 打人不是一件好事 但是如果當下發生憾事 可能後悔的是一輩子吧...所以這種情況就演變成以下2種結果:
1. 自己當下什麼都不做 被一個喝醉瘋子打 因為不反抗 所以自己受傷 輕者 像是輕微腦震盪 骨折 內傷 淤血 重者 身體某部份殘廢 變成植物人(被傷害到神經系統) 更重者 被失手打死 然後你可以告他傷害罪 可以領一筆錢 讓他被抓去關一段時間 出口氣 或是你變成殘障或是植物人 你家人領不少錢 他背叛過失殺人抓去關個幾十年 但是你這輩子就是有一個不可磨滅的傷害 或是需要家人照顧你一輩子 或是你家人可以得到他很多賠償金 然後他被判過失殺人關個幾十年 但是這跟你已經沒關係了 你已經前往西方極樂世界當仙了...
2. 給予強烈反擊 這個情況 就可能是把對方打成重傷 不至於殘廢 而且不致他於死 不要攻擊打太脆弱的地方 如生殖器 頸部 腦部(至於會想打臉是因為他本來就很醜 再打也不能在更醜了) 然後再去給他告 但是這種情況被他告 我想由於是對方先動手 再加上對方有喝酒 去找個專門告傷害的律師我想在法庭上的勝算我會比較大吧!應該還可以把原告轉成被告 領些賠賞金請律師喝酒

以上兩種情況 大大您會希望哪一個是比較好的結果呢?您可以考慮看看喔!
ChadLien wrote:
吃官司?我今天...(恕刪)
針對大大的情形,小弟我有一點小小的看法,提供樓主參考
1.刑法23條的確是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過當者,得減 輕或免除其刑。
2.所以說如果他真的衝過來打你,你是可以自我防衛,而把他打倒的。並且致使他受傷也無所謂。因為正當防衛者,無須考慮法益衡平性的問題,但是你不能將他打死或打成重傷,這就過當了,你仍需負擔責任。
3.再者,你說她好像喝醉了,對於無罪責之人的侵害,如小孩子、酒醉之人、精神病患、本於┌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應該採取消極的迴避措施,而非積極的反擊措施。否則小孩子打你,也是不法侵害啊,你也可以主張正當防衛,把他打的半死,這合理嗎?符合社會大眾的法情感嗎?
4.又防衛行為須不過當,需符合必要性原則,又稱最後手段性,衡諸你所敘述之情形,你是有其他選擇可以選,積極反擊並非唯一選擇,例如你可以走開不理他,但是你是站在那與他互嗆,且有計畫的站在那等他過來攻擊你,很難說反擊是你唯一的選擇,但或許你不願意走開不理他這麼做吧。
5.又依實務上來說,要主張正當防衛很難,因為正當防衛要侵害者先有侵害行為,你才可主張你的行為是防衛行為,但是你要如何舉証是他先攻擊你的呢,除非你能找到其他第三者為你作證,找你母親作證我想可能沒什麼說服力,所以應該會被當成互毆事件,互告傷害。
6.最後你似乎是有學習過武術之類的功夫吧,你明知自己具有高度危險容易致人受傷或死亡,且依你上述所言,你對你出手後會造成他人受傷有預見,而你仍出手,你上述及第一篇的發文即是證據,你很難自圓其說說我不知道會造成他這麼嚴重的傷害,因此,你絕對會成立傷害罪,且無法主張正當防衛,因為你正當防衛的許多要件都不符合。
7.給你參考一下,小心點總是好的。
8.補充一點,如果是認定你們是互毆的話,他酒醉了,他可能可以以限制責任能力的理由而有較輕的刑責,如果他非常的醉,那他更可以以無責任能力而得免除其刑,但是你就慘了,你是清醒的,所以你是完全責任能力之人,須負完全的責任,且你恃自己有攻擊他人之專業技能,不知克制,且避免傷害他人,而恃此技能恣意妄為,說不定還會加重其刑,所以啊,會功夫,是保護自己及家人的,非到必要,不要輕易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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