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快氣炸了!!! 被汽車行車紀錄器檢舉騎乘禁行機車道!!!!!


enzo1202 wrote:
小弟我騎車的上下班途...(恕刪)


其實這不能怪警察, 因為警察有有人檢舉就必須開單的壓力

如果機車道跟一般車道是一樣暢通的, 就不會有機車跑到禁行機車車道內

但這可能嗎?? 當然不可能

通常機車道上會有載客中公車, 違規停車的轎車, 想橫越道路的行人等

會造成機車道的打結, 所以有時機車會跨到禁行機車車道內也是不得已的

正常來說, 其他的用路人會因為同理心, 不會去檢舉這類的事情

但如果比較沒有同理心的人一但檢舉了, 只會讓事情越來越糟

這會造成機車有行車紀錄器變成主流, 一些汽車比較容易犯的毛病

如紅線違停, 未依規定打方向燈轉彎, 或者是計程車比較容易發生的違規上下乘客等

都會被檢舉, 那不就變成早木皆兵了??

所以建議各位用路人, 除非是很誇張的行徑, 看到這些小錯就算了

如果連這樣都要檢舉造成對立, 搞不好收到的罰單會比檢舉的多上許多...
我開車時,每次塞車也很不爽,怎麼會車那麼多

但換個角度想
我們去買票要不要排隊?
我們去吃飯訂位爆滿要不要排隊?

所以我把自己的關念調整到:
我們比別人早點出發,我就不用排隊了
如果要跟大家一起塞,那我們就乖乖排隊
b8453079 wrote:
其實這不能怪警察, ...(恕刪)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6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項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
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
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
,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
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
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
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
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
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
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
每公升○.○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
、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一條之情形外,仍得舉發。
執行前二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
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
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
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
意見,供裁決參考。
第20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
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
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
第22條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即派員查證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
前項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
之。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為查證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必要時得通
知被檢舉人到案說明。
第23條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
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三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
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所以依據上開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或警察還是要衡量各種情形考慮是否裁罰
且除了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如果是民眾檢舉還必須派員查證是否屬實,必要時還要通知被檢舉人到案說明,但是現在政府機關對於這一點都很少做到,反正有錄影資料或照片資料就直接開罰,個人對這點感覺到政府機關對於裁罰人民真的不夠慎重,很多行政機關的裁處案件舉證真的都不足,人民如果真的被冤枉只能小小的反擊而已,但是違規如果屬實我還是贊成要處罰的。有機會看欣賞李建良老師的文章,就明白為何台灣人民的人權保障尚待加強了。小心大家如果繼續姑息不重視人權保障的少部分官員,那我國退步回警察國家的日子就不遠了。
http://www.taiwanlaw.com.tw/forumViewer.aspx?id=962
遇到這種事情

當然是先備份

不然樓主過幾天被砲火擊退

記者要去哪裡找資料

enzo1202 wrote:
小弟我騎車的上下班途中都會經過民權西路到內湖

相信在上班途中台北市的交通都是大打結

台北橋就是個經典的例子

我自認我騎車已經算是安份連變換車道也會打方向燈

雖然偶爾超車難免騎上禁行機車道

但實在是因為右邊慢車道太多汽機車

就在今天我收到了三張掛號信

打開一看全部都是違規騎乘禁行機車道

而且都是被汽車駕駛人的行車紀錄器拍下所檢舉的

我看了當下真是快氣炸了!!!!

而且分別是在8/6跟8/7兩天,兩天就被罰三張

重點是我今天8月快底了才收到

那代表著我月初到現在這幾天是不是還會來個幾張...

首先我承認違規騎乘禁行機車道是我的錯

但那檢舉達人真的也太不道德

上下班車多時段有什麼好檢舉的

大家都是在同一條船上,賺的都是辛苦錢

我也開過車我也知道雖然機車常愛鑽車縫

但是很多汽車駕駛人也常常違規開上機車專用道

是不是機車族也要拿起手機舉發違規或者路邊違停呢?

但這樣下去永遠沒完沒了

今天我並不是要引起機車族與汽車族的誰對誰錯

只是想針對那些正義魔人跟檢舉達人

兩天就被檢舉了三張,真的是越想越生氣

請問我是否可以以照片中塞車的情況,我的右邊都有很多機車

使我不得不騎乘禁行機車道超車為申訴理由嗎?


最後,提醒各位上下班會騎乘民權西路過林森北路往民權東路那段的機車族要當心點

我都是在那被行車紀錄器所拍的

騎車那麼久還是第一次被行車紀錄器檢舉..還一次三張!!! 不知道後面還有幾張..

看我照片中還蠻多其他受害者的

油電雙漲的年代錢難賺,大家還是小心為妙吧...
原來就是有這種走在法律邊緣的人, 還免罰咧~ 笑死我了~

portnoybest wrote:
我就說吧 !! 這種god damn的檢舉制度~~ 變成全民公敵了~~

看誰不順眼就檢舉,一點小"微"規就檢舉!! 機車檢舉汽車,汽車檢舉重車,惡性下去吧!!

遲早有一天輪到你!

拜託,有沒有誰可以進言? 取消這制度吧!!

不取消,也拜託....微規免罰好嗎? (雖然這挺難認定)


breakryu wrote:
單線道的旁邊
如果禁止停車
就會畫紅線
正常來說應該要劃白線
但是他沒劃
這部分要問政府吧
承辦的督察說要用錄影機錄影舉發
但是一年多了
沒人處理

連街景都拍到汽車單線道當雙線道行駛
當汽車這樣做時
小摩托車也只剩下違規跟沒路走兩條路好走
這該怪小摩托車嗎...(恕刪)


所以就用喇叭"叭)那台停在機慢車道的車,
因為他擋了你的車道,
不然你要被開單嗎?
Ian仁 wrote:
狗對你吠你會吠回去嗎?
狗咬你你會咬回去嗎?
啊,好像跟樓主的主題沒什麼關係
別太在意...(恕刪)


狗敢來咬我,我會踹牠下巴~
會騎到禁行機車道的機車 大概就兩種狀況吧
1.
要閃那些在慢車道準備右轉車輛,
或是明明在中線道 卻又要強行右轉不想乖乖在最右側排隊的汽車

2.
就不想跟其他人一樣慢慢塞,就不管如何就是騎上去禁行機車道就對了

樓主是哪一種?

何以兩天被檢舉三張? 中獎率如此之高!
又你以為會跟你同一樣上班時間的開車族 都很閒嗎?
沒獎金 特地從行車記錄器抓畫面出來去檢舉你?
樓主就Po張被檢舉的照片來看看吧

汽機車分流 本來就是為了交通的順暢與所有用路人的安全考量
不要扭曲了當初的用意




b8453079 wrote:
其實這不能怪警察, 因為警察有有人檢舉就必須開單的壓力

如果機車道跟一般車道是一樣暢通的, 就不會有機車跑到禁行機車車道內

但這可能嗎?? 當然不可能

通常機車道上會有載客中公車, 違規停車的轎車, 想橫越道路的行人等

會造成機車道的打結, 所以有時機車會跨到禁行機車車道內也是不得已的


正常來說, 其他的用路人會因為同理心, 不會去檢舉這類的事情

但如果比較沒有同理心的人一但檢舉了, 只會讓事情越來越糟

這會造成機車有行車紀錄器變成主流, 一些汽車比較容易犯的毛病

如紅線違停, 未依規定打方向燈轉彎, 或者是計程車比較容易發生的違規上下乘客等

都會被檢舉, 那不就變成早木皆兵了??

所以建議各位用路人, 除非是很誇張的行徑, 看到這些小錯就算了

如果連這樣都要檢舉造成對立, 搞不好收到的罰單會比檢舉的多上許多... ...(恕刪)


佔住機慢車道的一定要叭死他們,不然你想被開單嗎?
然後成為在上面被一些認為騎到禁行機車炮死的人.


假鬼假怪 wrote:
所以就用喇叭"叭)那台停在機慢車道的車,
因為他擋了你的車道,
不然你要被開單嗎?


叭過很多次沒用
最後都是吵架收場
浪費自己時間
一.一l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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