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騎車鳴笛闖紅燈被撞死之我見,警方為主要肇責!

lovejerry999 wrote:
要求救護車停車再開,
我認為是過份的要求,
未減速而有肇責,
或許是因為疏於注意車前狀況.....
但仍應以個案狀況為斷。

待救援者是一命,
他車駕駛也是一命,
孰輕孰重,
救護車駕駛無從判斷,
似應以立法規範之。
有立法規範啊
這位大大提供了特殊車輛執勤時法規
 
我記得最早的起因是之前有人不讓結果被救護車撞到
然後法院判決救護車沒有減速有過失要賠償,從那之後就開始歪了
 
但現在就怕麻煩被迫吃鯛,上面當官的就一律要求減速甚至停車再開
所以就會看到現在的怪現象,救護車要過,還要先停等到橫向車流過爽了願意讓了才能通過,反正救護車會停會讓,所以一般車輛就索性不用讓了
 
前幾天才在路上遇到一台救護車卡在路口,紅燈85秒,他卡了50幾秒…沒一台車要讓,看到車上的人員一直在做CPR,除了嘆氣還能怎麼辦
緊急救護弄得一點都不緊急了…
靈異管理員大公無私,從來都沒有兩套標準,如果有,趕快把瀏覽器關掉,假的!
David-Kuo wrote:
何必為了一個路權這麼拼?
 
你覺得這只是為了路權?
靈異管理員大公無私,從來都沒有兩套標準,如果有,趕快把瀏覽器關掉,假的!
lovejerry999 wrote:
要求救護車停車再開,(恕刪)


目前實務上就是如此

消防人員值勤發生交通事故
有肇責產生時
須負擔部分車輛維修費用
違規成癮不要放棄治療 wrote:
 
喔喔,對了,本人乳名小插座,本座 = 本插座. 這個我已經講過很多次了,可惜還是有一堆路人甲乙丙不肯老實爬文,整天亂泡


本座 = 本插座

你是哪來的靈感

你講過多少次重要嗎?

爬文?你很偉大嗎?還要去爬文了解這種牛頭馬嘴的解釋...
PostPack wrote:
有立法規範啊這位大大...(恕刪)


唉,
文字與言語難以形容的無言。
wugubike wrote:
目前實務上就是如此消...(恕刪)


沒有肩膀的上級單位,
無奈的基層,
繼警察後,再添一筆。
PostPack wrote:
 你覺得這只是為了路(恕刪)

命都沒了,不相干的您又爭什麼呢?
wugubike wrote:
救護、救災車輛路口未...(恕刪)</blockquote
是只有優先路權,不代表可以高速通過,否則路上一堆救護車都來闖紅燈就好,等著被撞了
tony0170 wrote:
(恕刪)


道安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
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汽車遇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教練車或執行道路駕駛
考驗之考驗用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
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
消防水帶。
二、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
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
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配合避讓,並作隨時停
車之準備。
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
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
停車之準備。
五、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
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
;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
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

======================================================
值勤中的特種車輛確實是不能橫衝直撞,
畢竟交岔路口中有可能會有早於特種車輛進入路口的車輛(藍色文字部分),
值勤中的特種車輛對於上開範圍之車輛負有注意義務。
至於值勤中特種車輛進入交岔路口斯時,尚未進入路口的車輛(紅色文字部分),
依規定是不可以貿然進入路口,值勤中的特種車輛的注意義務是否有涵蓋
依規定不得進入路口的車輛?有討論的空間(個人認為是不涵蓋)。
違規成癮不要放棄治療 wrote:
21歲警跟著學長一起(恕刪)

你的計算方式和距離,是以『看到』才開始,

如果是以『聽到』算起,結果又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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