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無肇責卻要賠過失傷害169萬 有人覺得合理嗎?

Arch.Gabriel wrote:
呃,我不知道你看到...(恕刪)


影片有出當時事故現場照片~
開樓的連結裡面~~影片也有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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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照片轉載FB東森新聞~如有侵權請告知~立即撤下!!


雅客山莊 wrote:
矛盾??是你不懂法...(恕刪)


台灣人沒有任何人可以說自己懂法律

包括法官在內

因為現在是法官自由心證主義

包括、教化可能、公民不服從等非法律規範都可以拿來判決

所以今天我很清楚的說

真的要就法律法,闖黃燈既然沒有錯

那為什麼還要有應注意而未注意

所以應注意未注意的定義,根本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

誠如之前說過的

二審法官要是看被告順眼

來一個,依照信賴保護原則綠燈直行本就無需注意

你是能怎樣???

無肇責表示不用付任何責任,當然不用賠錢
還有闖黃燈是什麼?去讀讀黃燈的用途就知道就算黃燈時過停止線也一切合法!

雅客山莊 wrote:
影片有出當時事故現場照片~
開樓的連結裡面~~影片也有阿~


你自己截的圖上面都很清楚的出現"遭闖紅燈騎士撞"、"被闖紅燈撞還被訴"...

我猜你八成是看地上機車的點自己推論

雅客山莊 wrote:
這案例是闖紅燈的機車"被"闖黃燈的汽車撞
Youshouldreborn wrote:
您有看判決書嗎?

我之前有貼引用部分,請先讀,例如,從撞擊至停止的距離。這是不是可以,以物理常識,推斷撞擊的力道,也就是速度?

我沒精確數字,但可自行閱讀,再看看會不會有疑問。:)

我要休息了。


說真的,我看了
但是該法官列了一堆數字,但推論卻大部分是都還是法官自由心證的部分...

被害人遭其車輛撞擊後,係被拋上被告車輛之引擎蓋,再撞擊擋風玻璃上,而後始行摔落於地,有本院以電腦系統格放擷取之監視器畫面在卷為憑(置於卷外)
本院固無從僅以上開客觀情狀,據以準確判斷被告於案發時之具體車速,然其於前方交通號誌業已轉為圓形黃燈後,不僅未減速做煞停之準備,猶有貿然快速通過路口停止線之舉,至為灼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車速僅有20至30公里等語,要無足採。

先不論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根本沒有要求黃燈要減速做煞停之準備,其所謂之猶有貿然快速通過路口停止線之舉這段有何證據證明?如何證明貿然?快速是多快速?有看到騎機車的人等於知道他下一秒會闖紅燈過來嗎?
再來,法官說時速30公里,不可能把人撞上引擎蓋? 有任何證據或是模擬試驗證明嗎?我隨便youtube抓一個30kph的撞擊影片,很明顯時速30公里就足以把靜止的行人撞上引擎蓋,更不用說重心更高、速度更快的機車騎士。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206條
四、圓形黃燈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單純就是用來告訴用路人,快紅燈了,要注意保持路口淨空。那如何保持路口淨空?簡單而言就是還沒過到停止線的就要判斷距離夠安全煞停的話,就煞車停止在停止線前,來不及的就注意車前狀況通過路口。這也就是為什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231條裡說明一、行車管制號誌之黃色燈號時間得依下表之規定:

行車速限(公里/小時)│黃 燈 時 間(秒)│
50 以下 │3 │
51-60 │4 │
61 以上 │5 │

不同的行車速限,速度越快煞停距離本來就越長,所以要搭配不同黃燈時間來反應以保持路口淨空。

再回到你在181樓的質疑
Youshouldreborn wrote:
我不知為何大家都,有意或無意,忽略"速度"的問題。

即便是車禍,一定會死嗎?

多說也無異議了,各自取想相信的吧。


如果你有仔細看判決書的話,你就會發現該法官也同意該車禍跟被撞的人六個月後死亡是沒有因果關係的。
所以該案被告是被判過失傷害,而不是過失致死。


Arch.Gabriel wrote:
你自己截的圖上面都...(恕刪)


記者寫什麼你信什麼??

事故現場照片給妳看了~~你還是信記者寫的標題!! 那我也沒轍~
我每天在綠燈或黃燈通過路口時
都會看到其他方向紅燈的車子或機車
那我應該隨時煞停
防止因為闖紅燈的讓我撞死
這就是神法官的心證

依據信賴保護
我應該相信他不會闖紅燈
而不是相信他會闖燈
這個心證真是...
有沒有罷免法官的
時速50的煞停反應距離多在20公尺以上
也就是說開車到紅綠燈前10公尺轉黃燈,看到黃燈踩煞車到完全停止
這時候剛好停在十字路口中央
如果黃燈有三秒的話,保持時速50每秒13公尺多三秒後轉紅燈前早已經開過去了
正常人應該都會選擇開過去吧?

100LED wrote:
時速50的煞停反應...(恕刪)


沒錯~~ 一般人都會選擇過~~ 所以搶黃燈沒罰則就是這樣來的!!

但.......要過...就是得賭!! 得""極度注意""有沒有普龍共跑出來~~

以法官的論點~~ 你可以過!! 但是你要""注意"" 要有避免事故發生的準備動作!!

KESA28493 wrote:

被害人遭其車輛撞擊後,係被拋上被告車輛之引擎蓋,再撞擊擋風玻璃上,而後始行摔落於地,有本院以電腦系統格放擷取之監視器畫面在卷為憑(置於卷外)

本院固無從僅以上開客觀情狀,據以準確判斷被告於案發時之具體車速,然其於前方交通號誌業已轉為圓形黃燈後,不僅未減速做煞停之準備,猶有貿然快速通過路口停止線之舉,至為灼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車速僅有20至30公里等語,要無足採。

先不論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根本沒有要求黃燈要減速做煞停之準備,其所謂之猶有貿然快速通過路口停止線之舉這段有何證據證明?如何證明貿然?快速是多快速?有看到騎機車的人等於知道他下一秒會闖紅燈過來嗎?

再來,法官說時速30公里,不可能把人撞上引擎蓋? 有任何證據或是模擬試驗證明嗎?我隨便youtube抓一個30kph的撞擊影片,很明顯時速30公里就足以把靜止的行人撞上引擎蓋,更不用說重心更高、速度更快的機車騎士。.(恕刪)


撇開複雜的法令,我們身為用路人,騎/駕交通工具,會不會時時碰到類似的狀況:行進之中,離前方路口綠燈還有一段距離;接近路口時,號誌轉變;行進中,前方轉彎處/會車處,有對向車接近,直覺判斷交會處空間不大,等等。

遇到以上的類似狀況,我們都會有反應,而這些反應,除了是新手駕駛,對有經驗的駕駛來說,多是依據長年培養的習慣。

這些習慣中,概分二種,第一,保持速度,準備減速或暫停,預備狀況發生;第二,催加油門,先到先贏。

之前個人才在本帖提到(應該沒記錯),我也有接近停止線材變黃燈的經驗,如同大家。我也有在待轉區(左轉),等到直行車完全淨空,包含類似強/闖黃/紅燈的神風特攻隊先贏,然後成為紅燈才能左轉的經驗。但在這些狀況下,即便,我進入路口或開始左轉,我也選擇以正常速度通過,同時特別注意其他車。

更重要的是,我左轉時,都養成一個習慣,喵一下左邊後照鏡,確認沒有機車貼的左邊車。

回到這個案件,整體來說,就是習慣二,賭賭看,催加油門,先到先贏。

只是很不幸,賭輸了。二位都輸了,只是,活的以賠償負責,死的以命交差。

說起來,二位都是輸家,因為,想賭運氣。

如此而已!

回到法條,

這一條被貼爛了:"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四款規定:「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
』將失去通行路權」。

警告不就是要準備減速做煞停?

至於您說的,"法官說時速30公里,不可能把人撞上引擎蓋? 有任何證據或是模擬試驗證明嗎",他是以停止距離、錄影帶+人的拋惡狀,也就是三項證據。

快速就是,至少,沒減速,不用說,有煞車。

您有科學反證,請提出。

底線就是:

1. 若非是剛下飛機的老外,沒來過台灣,我們對台灣的交通狀況一無所知嗎?

2. 在(1)的狀況之下,有必要天天賭這麼大?

我之前說,就看每個人的價值觀。

喜歡賭,籌碼就準備一些,包含律師費。

這案例就是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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