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thStar wrote:
找車位搶車位,跟貪...(恕刪)
警政署:以身體占車位違法
台灣新生報作者【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 台灣新生報 – 2015年10月5日 上午12:00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官員昨(四)日表示,民眾用身體占據停車位,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四款,可處三百元罰款。官員說,停車位本來就是給車子停的,不是人去佔了,就佔有那個停車位,這已經明顯違法。
https://tw.news.yahoo.com/%E8%AD%A6%E6%94%BF%E7%BD%B2-%E4%BB%A5%E8%BA%AB%E9%AB%94%E5%8D%A0%E8%BB%8A%E4%BD%8D%E9%81%95%E6%B3%95-160000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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