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成這樣,前後的車是不用出來嗎? 無良+自私~~
西恩潘朵拉 wrote:
就是有你這種人,貪圖...(恕刪)


找車位搶車位,跟貪圖便宜有何關係?而且會先留人佔位,通常就是車在附近趕來中,跟找人代排隊類似的狀況罷了,根本人之常情。

用物品長期佔才叫路霸。說有法條請賜教,那種法哪條例,感恩!

當然,最後停這樣就肯定有問題!一定有該按停車格範圍停的規定,要不我都停兩格中線佔兩個位子難道也無法可管?那位警察不知道混甚麼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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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帶一提:
1.這樣把照片直接秀出來,會不會侵犯肖像權?
2.車子既屬公司,是否該懸掛營業牌?

不可否認 那個吊帶衣男 有一點像李連杰!!


大家說是不是??

NorthStar wrote:
找車位搶車位,跟貪...(恕刪)


警政署:以身體占車位違法
台灣新生報作者【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 台灣新生報 – 2015年10月5日 上午12:00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官員昨(四)日表示,民眾用身體占據停車位,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四款,可處三百元罰款。官員說,停車位本來就是給車子停的,不是人去佔了,就佔有那個停車位,這已經明顯違法。

https://tw.news.yahoo.com/%E8%AD%A6%E6%94%BF%E7%BD%B2-%E4%BB%A5%E8%BA%AB%E9%AB%94%E5%8D%A0%E8%BB%8A%E4%BD%8D%E9%81%95%E6%B3%95-160000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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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一下...看能不能新聞裡看到他...

andy1228 wrote:
今早在路旁準備停車...(恕刪)
這種人就算拿法條給他看,他也會說大家都這樣啊,人之常情啊
臺灣,鬼島啊
殺破狼~丹 wrote:
警政署:以身體占車...(恕刪)
前幾天不是有人說你開阿~開阿~
然後就被開了~
大家都拍手
他說你撞阿~你撞阿~你沒趕快錄影起來
然後~~~沒有了

NorthStar wrote:
找車位搶車位,跟貪...(恕刪)


的確可以報警處理,告強制罪後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78條,

人如果強行佔車位被舉發,可罰以300元罰鍰。

法律上就有規定不行了,更何況道德上也站不住腳,

車位是給車停的,不是人。





chou3972 wrote:
順帶一提:1.這樣...(恕刪)


1.沒有拿他的照片來圖利 或是使他人利益受損不算

2.公司行號買車可以用一般自用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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