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ka wrote:有拍到對方車子可證明(恕刪) 有看到你補圖了,有對方車子牌照就能檢舉車主。但罰款才300真的太輕了,萬一不小心碰撞到對方,雖然罰了對方300,但自己可能要負擔更高的代價,划不來。如果是我遇到,要看趕不趕時間,趕時間,我就直接並排在路上下車接走人,大家都別停,當然第一輛、最後一輛無解。如果不趕時間,我就停在那報警,如果第一個警察不懂法,我再報警叫其他警察來,反正等對方先走,我也不停那,另外找過,反正我不趕時間。我也不會等他停好再去破壞他的車子,監視器太多了。
coka wrote:剛好利用空擋也簡單查詢一下也請各位指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4款:「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因此,不論行人是以站姿或其他方式佔據停車位,都有可能面臨新臺幣三百元的罰鍰。謝謝 300喔......喔,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