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ffeesteakxboxone wrote:因為是助理員,不能單獨開單,就算網址2有解釋,現場要有員警授權,‘助’理員才有權利,可以開單。 如果是拖吊車司機執行拖吊作業,現場要有員警作違規認定,拖吊人員只是警方執法的工具而已,但是交通助理員只能開交通規停車罰單,其他交通違規不能開罰單。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第4條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一、疏導道路交通。二、維持停車秩序。三、整理車站交通秩序。四、提供交通服務。五、排除道路障礙。六、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
違法也是屬實,難道不是嗎?所以你的理論是警察不在就可以違法?你要探討測速執法告示可以,但是你不能因為執法單位有瑕疵就灌輸網友執法人員沒告知舉發可以無視於道路交通管理規則。程序上有瑕疵不代表你違法行為就等於消失。殺人屬實可以因為法院審理程序有瑕疵就判無罪嗎?頂多重判或減其刑期。
看到幾位大大的留言,來聲援一下樓主。我每天都超速超速了10幾年還在超(我上班的路段10有8個超速)一年看不到2次以上的車禍,所以大家是要質疑政府所訂的速限,樓主大大告知你們這個好消息還要被嘴幫QQ。我很納悶超速很安全還要繳錢給政府?速限過低都沒人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