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早晨遇到的惡劣停車糾紛


為了你一直都? wrote:
德國Autobahn在超車道就會有禮讓更高級品牌的不成文規


偶在德國高速公路都是看到各種國產車狂飆,什麼車都在讓道,開快的最大


rx9904 wrote:
所以這條巷子很寬、超過5米?
它停的不是道路??
是我目小還是你眼大XDDD、...(恕刪)

我在這裡的貼文,全部沒針對樓主的案子回覆。
372樓的文是回覆你284樓對判決文的錯誤解讀:
rx9904 wrote:
...常用的理由例如「又沒紅線」、「又不是合法車庫」...等等,在裁判書中都被法官一一否決...

(判決文從頭到尾並沒否決)
我的文中從頭到尾也沒提樓主車庫是否合法(我不知道),也沒說樓主車庫前巷子大於5米寬!
回覆的文章都有引言,正確的引言!
漂然 wrote:
你家前面的馬路不是屬於你的
只要沒畫紅線 誰都可以停 想停多久都行
自私自利的人佔用公共道路 還敢說暫停的人有錯
台灣最美的風景就是樓主這種人

事實上 沒有一條法律規定 "沒畫紅線一律可以停車" ~

狄拉克 wrote:
唉,冷嘲熱諷樓主自己不去申請劃紅線的,等到社區一樓車庫前真的畫了紅線之後,應該又會上網幹譙說,連一點臨時停車的空間都不給別人,真是太自私......

人家(合法)的車庫前本來就不應該停車,劃了紅線不知要抱怨什麼?
來這裡抱怨不被炮死才怪!
有些沒停車位的縣市,只要有停車事實,只要申請,承辦人員不會看使照也會給刜紅線。
這種地方,本來就沒有停車困難的問題,幹嘛去停人家車庫前面(不管合不合法)。
所以也沒什麼好抱怨的。
情理法兼顧了,不是嗎?

jack0101 wrote:
事實上 沒有一條法律規定 "沒畫紅線一律可以停車" ~


法律通常是規範"禁止或限制"事項,通常不會定義可行事項,當然具體要問法律專家
Johnny_depp wrote:
法律通常是規範'禁...(恕刪)


這篇文好長

不過比較想問 考駕照大家都有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十二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
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
修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
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
時速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
面上,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
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
。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
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
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
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
輛,並讓其先行。


為什麼上路之後 都只記得第一條 (紅黃線)呢?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這條一堆人都忽視,還有很多停路口便利商店 彎道的

是不是可以先把駕照吊銷?

前面是有人反駁過這個妨礙出入的定義 不過必須還是要說

沒有紅黃線並不表示就都能停 車庫前不管是否有車進出 或是是否為合法車庫

光是看沒紅黃線就停就表示其心可議了...不尊重別人然後要求別人尊重 這不合理阿~

那如果看到私人空地停車場 也可以擋在門口 然後說這停車場未立案嗎?

是沒違法啦 但是就表示是對的嗎?
กิิิิิิิิิิิิิิิิิิิิ ก้้้้้้้้้้้้้้้้้้้้ ก็็็็็็็็็็็็็็็็็็็็
Ailio wrote: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恕刪)

從交通法規到到處罰條例,針對的都是公眾通行的地方。
(定義: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私人通道(包括車庫出入口)不是交通法規和處罰條例的對象。
窄巷沒劃紅線,但停車明顯擋住公眾通行,才能引用這條。
私人處所或之通道被擋,上法院用的是民法(就損害求償),若該阻礙行為造成安全或人身問題或可上到刑法。
不要說私人處所,就算公園,有人開到裡面草地上停車,只要離開了道路,就不是警察的管瞎範圍了。

Ailio wrote:
沒有紅黃線並不表示就都能停

是,有標誌或窄巷也不能停。

Ailio wrote:
車庫前不管是否有車進出 或是是否為合法車庫
光是看沒紅黃線就停就表示其心可議了...不尊重別人然後要求別人尊重 這不合理阿~

不是合法車庫,表示車庫先違法了,然後說合法的停車其心可議,會不會太怪了?
台灣還是法治國家嗎?

Ailio wrote:
那如果看到私人空地停車場 也可以擋在門口 然後說這停車場未立案嗎?
是沒違法啦 但是就表示是對的嗎?

你的意思是,未立案是對的,沒違法的停車是錯的嗎?
我都快精神快錯亂了!
沒申請立案的停車場本來就不應該,不是嗎?
合法的停車場,政府既然給你執照,出入口當然可以,也應該要劃線,甚至出入口前一定範圍劃上黃格線。
法規有那麼難遵守嗎?
先不遵守法規,然後要別人順從自訂的私法,不然就是公德心有問題,砸車,潑屎等等都是違法但很有道德的行為?

Ailio wrote:
為什麼上路之後 都只記得第一條 (紅黃線)呢?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這條一堆人都忽視,還有很多停路口便利商店 彎道的

是不是可以先把駕照吊銷?

前面是有人反駁過這個妨礙出入的定義 不過必須還是要說

沒有紅黃線並不表示就都能停 車庫前不管是否有車進出 或是是否為合法車庫

光是看沒紅黃線就停就表示其心可議了...不尊重別人然後要求別人尊重 這不合理阿~

那如果看到私人空地停車場 也可以擋在門口 然後說這停車場未立案嗎?

是沒違法啦 但是就表示是對的嗎?


您都沒仔細爬文

不擋到車輛通行,可以停車,擋到就是不行

所以有車輛要通行時,警察通知移車,車輛就要移動


跟停車場有無立案無關,私人停車場若要保障自己行的權利,那要去畫紅線,有人要擋到可立即報警拖吊

若不畫紅線,風險就是要請警察通知移車,若車主還不移車還是可拖吊開罰
Ailio wrote:
這篇文好長不過比較...(恕刪)


+1

根本沒那麼複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要求警察直接開單就好了
像本案碰的到人 還可以直接告強制最和妨礙自由的刑事 當場現行犯就帶去警局了



dennis10 wrote:
要求警察直接開單就好了
像本案碰的到人 還可以直接告強制最和妨礙自由的刑事 當場現行犯就帶去警局了


您想得太樂觀及美好了,可惜世界並不是這麼美麗的


Johnny_depp wrote:
亮哥+ wrote:
其實也沒有一一否決....重點在紅色關鍵字....電話連絡找得到人,車主願意移車,就不算妨礙人車通行也不適用這篇判例.茶
換言之,只要不妨礙人車通行,的確是可以停的,當屋主通知人有到且配合移車就沒有問題.


這真的是有無申請紅黃線的差異及風險,因此有台機車比較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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