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rote:
高考普考通過的公務員會不了解嗎??

我覺得應該是我們選出來的首長和議員不了解,不想了解,不敢了解。
高考普考通過的公務員只是背鍋的。
找不到機車停車位

就…買便宜二手汽車,大家一起癱瘓市區交通

不然就只能乖乖搭運輸工具了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機車退出人行道是好事情,

新北市很多區都退出人行道,

但是同時也會將人行道改為機車停車彎,

讓你停車不用騎上人行道,

發文者應該不知道。


途中的小學旁人行道夠寬,就有改建機車停車格,機車也不必騎上人行道!

在人行道上畫設停車格,難保機車騎上去,邊騎邊找停車格。

上週我孩子走在人行道,差點被後方騎來的機車擦撞。

圖中,腳踏車在放學期間騎在人行道上與學生爭道的也不少

原因在郝龍斌當市長時在101附近信義路人行道規劃腳踏車道,

結果是,新聞亂播報,不強調只有畫設腳踏車道的人行道才可以騎腳踏車

一直放鬆人行道可以騎腳踏車,從那時起,台北市人行道就淪陷了!

圖中這條人行道上有學校人員製作紙板,沿路貼著

:這是人行道,非腳踏車道,請尊重行人安全。學生上放學期間請牽車步行。

但沒有一位腳踏車騎士(幾乎都是阿公阿嬤)會前車,還會沿路按鈴大聲吆喝學生讓路。

台灣人,隨意習慣了。

wwwmo wrote:
政府有錢進貢給美國當盤子
沒錢好好拓寬汽機車的所需空間嗎

除了車道給車走、萬用路肩與慢車道也給車停了,汽機車的空間還不夠嗎?

台灣的國土沒有比美國一個小鎮還大,馬路倒是比美國任何一個州還寬,是要多大才叫做足夠?把汽機車當輪椅用嗎?
cinnamon coffee wrote:
騎樓是人家的私人土地...(恕刪)

沒有這麼貪心想要全拿的吧?
他們依照法規捐出使用權,保留所有權,變成道路公共空間換取容積率。
要把騎樓私有化?那請把你上方的建築拆掉重蓋。
Mikadoyakumo wrote:
沒有這麼貪心想要全拿的吧?
他們依照法規捐出使用權,保留所有權,變成道路公共空間換取容積率。

騎樓與道路公共空間可以是兩回事!

當你站在人行道上,可以看到的店家招牌數,比走在騎樓還多,騎樓轉為店面外的商業用途,或是住宅門廊(等同樓上住戶的陽台),它的經濟價值比騎樓當人行道更高,政府能徵收到的稅金也更多(不折扣的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
Mikadoyakumo wrote:
要把騎樓私有化?那請把你上方的建築拆掉重蓋。

就算房屋有退縮,我私有的騎樓也要給你公眾化當人行道?不要政府不幹事,假公眾利益之名任意侵占私有財產

建築與土地邊界之間的退縮叫做什麼,建議你去查查。總之,它也不叫做無遮掩人行道!
離開其實也很不錯
畢竟機車上人行道其實要用牽的
很多人都是騎很快在上面找位置
根本沒想過上面的行人
風暴之影 wrote:
沒辦法,我們目前社會(恕刪)



其實台北市應該有不少路段,機車全面退出人行道。

例如:信義路,捷運東門站至象山站。
那麼行人有更好的通行空間,市容有變更好嗎?

憑我的印象,說一下信義路機車停車格前後變化,有錯,請指正。

阿扁時代,對汽機車停車基本是延續以往市政府的管理模式。
馬時代,這時就啟動機車退出人行道,改為機車灣,世貿那裡就全面禁停,改為收費停車。
郝龍斌時代,捷運信義線動工,路面完工後,拓寬人行道,設立單車道
苛屁時代,設立更多U敗停車格,單車停車格。

所以這路段(東門站至象山站),是沒有機車停車格,一般汽車停車格。

那麼現在,市容有更漂亮嗎?
郝龍斌時代,曾說,去歐洲考察後,要把信義路變成香榭大道,
假日大家可以在信義路上,坐著喝咖啡。

昨天下午去信義路實拍,沒拍到很多,平日比較多。
這樣停滿單車,信義路有比較好看嗎







那麼,行人走在路上,會比要安全嗎?
信義路上的單車,基本上,不太會主動閃人,
一開始不會讓道,一直逼近,發現行人不閃,才會被動閃人。
所以在郝龍斌時代,才要推廣單車禮讓運動,在路口請工讀生舉牌。要禮讓行人喔~

所以昨天,在大安森林公園附近,第一次小朋友騎單車準備撞我,被我擋下。
又是附近,中年男子騎U敗迴轉,差點撞到我,可能我沒主動閃他,他不爽。
沒多久,又一次逼近要撞我,我又沒主動閃。
之後尾隨我,真的是尾隨我。
我走路,他騎車,跟在我後面,前面人車又不多,跟了一大段。
這是要幹麻......
愛爾羅西 wrote:
其實台北市應該有不少...(恕刪)

我去日本,東京的人行道也是一堆腳踏車。
cinnamon coffee wrote:
騎樓與道路公共空間可(恕刪)

騎樓的使用權就是公共道路。
產權也不一定是一樓所有。

<以下轉貼>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如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等處,提供公眾通行的地方均屬於道路。而騎樓、走廊及劃設給行人行走的道路等處,屬於人行道。

騎樓是誰的?
騎樓,是我國南方的一種特殊建築。通常一樓臨街部分建成走廊,走廊上方即為二樓樓層,宛如二樓騎在一樓上,故稱為「騎樓」[1]。
通常情況下,騎樓為私人所有,可以是某公寓大廈的全體人所有、亦可能為個人的單獨所有,具體即視該土地之所有人為誰去判斷。
怎麼樣才是正確使用騎樓的方法?
在法律上,騎樓屬於道路[2]或人行道[3]。
騎樓雖然為私人所有,但是騎樓必須提供公眾通行[4]。
只要不妨礙公眾通行,所有人就可以使用、收益騎樓(但道交條例還是規定一些事情不可作[5]),畢竟是自己的土地[6][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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