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羽鳶 wrote:
開車在閃燈號誌,我在閃紅燈停了之後確認前方無車,剛剛轉彎過半,突然一輛賓士E320開很快衝過來,我看到已經來不及剎車,我左前方撞到賓士的右後輪,他並無立刻停車而是開到前面才停,我停在原地,本來他說各自付各自的,我想一想也還好,但我總得留一下對方電話避免我變成肇事逃逸,他竟然說等估價單估完再跟我說賠償問題,我超傻眼,後來我們叫警察,我到派出所,做完筆錄,他沒到竟然跟警察說他事情處理完再過去後來我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幫我查對方並無保險。(他下車的時候,竟然對我說他是閃黃燈,我閃紅燈,要讓他,交通規則我也知道啊!但是我是確定無車才轉彎,他開那麼快我都轉超過一半了我當然看前方,我一時也沒注意他衝過來,看到已經來不及煞車,這究竟是誰的問題啊!).(恕刪)
樓主 我覺得是你的不對,第一你的車子一定比我還好, 我是一台破車都能做到了
閃紅燈 本來就要"完全"禮讓閃黃燈先行, 也就是要整個停止不可以有任何移動...這個你知道嗎?
接下來 第二個你錯的地方是 你提到 我閃紅燈,要讓他,交通規則我也知道啊!
我看到了你 最大的致命點, 就是你說 我在閃紅燈停了之後確認前方無車,剛剛轉彎過半,
你的前方?? 你的前方??? 不是左邊 或右邊??
轉彎只看前面??? 你左右 邊都不用看嗎??
我建議你這種習慣最好改掉, 很多車子 轉彎沒看左右邊 撞摩托車的 一大堆 就是你這種習慣造成的
第三點... 你反應不夠快 要是遇到我這樣的情況 你不就出事撞車甚至有人身安全了??
貼個我以前閃車的影片 來給你看 什麼叫做 正確的駕駛習慣!!

2017-05-29 09:23聯合報 記者張芮瑜╱即時報導
昨天清晨近6時許,宜蘭市一交叉路口分別閃紅、黃燈,造成兩車互撞,釀一死一傷;警方表示,閃紅燈和閃黃燈意義不同,闖越閃紅燈路口者須負較大肇事責任。記者張芮瑜/翻攝
昨天清晨近6時許,宜蘭市一交叉路口分別閃紅、黃燈,造成兩車互撞、一死一傷;警方表示,閃紅燈和閃黃燈意義不同,闖越閃紅燈路口者須負較大肇事責任。
宜蘭市中山路一段與環市東路路口昨天清晨發生互撞車禍,當時一輛小貨車行駛於中山路一段,欲穿越環市東路,卻在路口出遭行駛於環市東路的黑色休旅車撞擊。小貨車扭曲變形,貨品保麗龍在現場散落一地,景象怵目驚心;隊員見狀緊急調派車輛破壞設備救人。
消防局指出,現場一名45歲蔡姓女子為小客車駕駛意識清楚、有頭暈現象,另一名為29歲吳姓男子為小貨車駕駛,一度受困車內,救出時無呼吸心跳,送往陽大附醫搶救仍不治死亡。
經警方調查,該路口處當時均為閃燈號誌,環市東路閃紅燈、中山路一段閃黃燈,地上因天雨路滑煞車痕並不明顯,無從判斷有無煞車跡象;兩人酒測值均為零。
雖然都是閃燈,但閃紅燈和閃黃燈意義大不同,甚至影響肇事責任。警方表示,閃紅燈號誌設在支道,意味需「停」、「讓」,閃黃燈則為主要幹道,擁有主要路權,用意在提醒駕駛人「減速」。
警方稱,若依本案情形判斷,行駛於閃紅燈路徑上的休旅車疑似並未依規定停讓,小貨車則是未依規定減速,雙方都有肇事責任,但休旅車的責任較大,一般來說,會依比例分擔,歸屬上是六四分或七三分。
政府會在有一定肇事率路口設置燈號,若無則會以警告標誌顯示。警方提醒,不論有無紅綠燈號誌,用路人行經路口都必須減速慢行,是交通基本常識,也是不變的準則。

昨天清晨近6時許,宜蘭市一交叉路口分別閃紅、黃燈,造成兩車互撞,釀一死一傷。記者張芮瑜/翻攝

昨天清晨近6時許,宜蘭市一交叉路口分別閃紅、黃燈,造成兩車互撞,釀一死一傷;警方表示,閃紅燈和閃黃燈意義不同,闖越閃紅燈路口者須負較大肇事責任。記者張芮瑜/翻攝

昨天清晨近6時許,宜蘭市一交叉路口分別閃紅、黃燈,造成兩車互撞,釀一死一傷。記者張芮瑜/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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