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1新增法官判例)高速公路擠成一團一團車群的主要原因探討


knightcsf wrote:
先問個問題,高考有...(恕刪)


一樣,
你引言的言就可以回你,
說的這麼長,
幾乎都表示了,
你根本沒看文,
且完全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那是但書的基本性質分類,

我再問你一次,
1+1=2,
在不同著作的課本,
會有不同答案與定義嗎?
katana057 wrote:
一樣,你引言的言就...(恕刪)


當然會了,當你在網路上問的時候
就有很多不同的看法了。

這些看法,跟書是一樣的,都是言論自由的一部份。
那麼

現在你可以回答我的問題了嗎?

考試院有沒有特別指定高考法制的立法程序與技術
用哪本課本?

您是否是因為高考有這個課目,就認為這個課目就是
考這本書的內容?

您如何認為高考法式的立法程序與技術就是考這本書?

其時立法有沒有按照這個,依照舉證責任的分配
應該由妳來舉證,因為是你舉證才能證明你的論證。

所以你來舉證,這本書是立法院應該應該要遵守的

這是你的主張,所以請別用難道 不需要
因為我就是認為不需要
所以請舉證證明立法院應該要受到這本書的拘束
並且請回應上面的問題。

1+1=2這是我門對於數字的定義
包含+號的定義以及等號的定義
的推論結果,人類用了幾千年了。
但是所謂的但書,這不是一般人類慣常使用的
概念,他的定義當然是可以由不同人主張。
'死亡"在我國刑法上也曾經有不同的意義。
蛋是死亡地定義會不會改變,很難講,
但是起碼是最高法院有"認證"過的。而所主張的
那本書,是由哪個人或機關告訴你
他就是能拘束立法院? 這點你從來沒有
正面的回應。


katana057 wrote:
那我問你,立法程序...(恕刪)


你可以寫信去問作者,這本書寫來是做甚麼用的。

應該只有作者才知道他的用途。

你可以直接告訴我們這本書是做甚麼用的,以及
你位何這樣認為嗎。
knightcsf wrote:
現在你可以回答我的問題了嗎?


為什麼你不用正面回答我?卻叫我回答你?

knightcsf wrote:
考試院有沒有特別指定高考法制的立法程序與技術
用哪本課本?


沒有,你考得過就考的過,
授課教授指定用這本,你也可以不買,

我問你基本分類會錯嗎?
課本會錯的這麼離譜嗎?錯好幾年了?
請去找分類不一樣同為立法的課本出來!

knightcsf wrote:
您是否是因為高考有這個課目,就認為這個課目就是
考這本書的內容?
您如何認為高考法式的立法程序與技術就是考這本書?(恕刪)


不然呢?
當然是"考書本內容"與"課本相關邏輯知識"啊?
數學不是考數學?
國文不是考國文?
理化不是考理化?

knightcsf wrote:
1+1=2這是我門對於數字的定義
包含+號的定義以及等號的定義
的推論結果,人類用了幾千年了。
但是所謂的但書,這不是一般人類慣常使用的
概念,他的定義當然是可以由不同人主張。
'死亡"在我國刑法上也曾經有不同的意義。
蛋是死亡地定義會不會改變,很難講,
但是起碼是最高法院有"認證"過的。而所主張的
那本書,是由哪個人或機關告訴你
他就是能拘束立法院? 這點你從來沒有
正面的回應。


但書是法學必要的知識,
怎能隨便定義分類?

"他就是能拘束立法院?"
拘束也太難聽,
立法原則怎麼能不規範立法院?
有衝突不是課本錯了就是立法院錯了,
其中一方要改。

knightcsf wrote:
你可以寫信去問作者...(恕刪)


前面不都說過了嗎?
katana057 wrote:
為什麼你不用正面回答...(恕刪)


國家考試從來不會指定任何課本,
這就是答案,

因此根本就不可能有某本書內容
一定就是那個科目的標準答案。

更不用說立法委員根本就不需要考試。
現在換你回答,為何高考立法程序與技術 一定就是考羅教授出的這本同名的書,以及考試院何時說這個考試科目會用或只用或指定這本書?

knightcsf wrote:
國家考試從來不會指...(恕刪)


紅字!
katana057 wrote:
那我問你,立法程序與技術,
這本是要做什麼的?


我來幫忙回答一下好了

實際上你順序搞反了

是國家高考的"法制"類中
共有『1.民法、◎2.行政法、3.刑法、4.商事法、5.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6.立法程序與技術』六個科目
所以書商為了賺學生與考生的錢,自然會請那些"專業人士"來撰寫『相同或類似科目書名』的參考書或教科書供學生與考生參考

例如:
《民法科》目中,有些書籍就叫做『民法』、或是『民法概要』、『民法總則』
《行政法》科目中,有些書籍就叫做『行政法概要』
《商事法》科目中,有書籍就要做『商事法』

所以《立法程序與技術》這門科目中
最有名的書籍就是羅傳賢教授所著作的『立法程序與技術』與『立法程序與技術概要』
(市面上也只有這兩本有對但書做明確的分類)
羅傳賢的『立法程序與技術』與『立法程序與技術概要』被大部人推薦
是因為羅教授自己以前就是《立法程序與技術》這個科目的出題委員

所以請不要搞反了,國家考試中,不是拿羅傳賢的『立法程序與技術』這本書作為出題標準
你有空自己也去翻翻《立法程序與技術》這個科目中的考古題是長什麼樣子,全部都是申論題
有些答案你在羅傳賢的『立法程序與技術』這本書是找不到的...


再來看看書商怎麼介紹這本『立法程序與技術概要』,資料網路上都有(關鍵字:立法程序與技術概要、金石堂)
---
「立法程序與技術」或「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數十年來均被列為國家高等考試或警察特考法制人員必考的科目。再者,其為達成立法目的所必須的總論性應用法學,故也是各級政府公務員,尤其是法制人員或議會幕僚為協助其機關首長或議會,實現政策合法化所不可或缺的工具,因此,本書之出版是適時提供了最新而簡明的資料與參考。
本書係摘要「立法程序與技術」、「國會與立法技術」及「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等書的重要精華,內容有簡明扼要、提綱挈領、去蕪存菁的優點,相信對準備國考的考生或入門學習者能產生鉤弦提要,一目瞭然之功效,且幫助讀者有系統地吸收,而避免繁瑣記憶之苦。
---


再者
下列為『立法程序與技術』一書中第176頁內容
(非『立法程序與技術概要』,兩本書是不一樣,但內容大同小異)

我圈起來的文字
【再者,歸納我國法規有關但書之性質及形式如下:】
很明顯是先有各種"但書"法律,最後才是作者用自己的法學知識將"但書"分類
而把但書分成五類的也只有唯一他一個人
我是不相信只是有個人出來做做法律性質分類,然後這本書就變聖旨了

再來看看這本書『立法程序與技術』的簡介
---
經過六次修憲後,修憲、彈劾、罷免總統等原屬國民大會的職權,全部移撥給立法院。立法院職責重大,要能運作得宜,國會改革在所難免,因應國會改革法案之通過,作者乃配合最新法規修正內容,以保持內容最新,俾有志修習者,瞭解國會改革及憲政結構改變後的立法程序。立法程序係從事立法議事程序規則、先例、原理的論析與研究,俾立法機關能夠以穩健、公正、理性及合秩序地運作,以制定合於民意、時宜與正義的法律,立法技術乃法律條文文字精密化、體系化、合理化技術的鑽研,其影響民主法治可謂至深且鉅。作者運用法學方法,歸納法案起草步驟、詞語運用及法規體例的原則,並以比較法學觀點探討各國立法相關學理、法制規模,再參證國內實務經驗,提出系列檢討,體系完整,旁徵博引,縷析周至。
---
作者的書本內容是隨著現行法律修正而跟著更新

很明顯我國的法律地位是高於這本書『立法程序與技術』
(當然,這應該也是一般人該有的基礎知識)


就算羅教授是立法權威,出的書名又是『立法程序與技術』
我國的立法、法律原則都要依他的書籍做最高指導原則??
『立法程序與技術』只是本學校的教科書跟高考的參考書而已哩~~~


我知道你一定會問這一條
三、內側車道 為 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條在羅教授的分類為"補充性質"
但前面也說過,羅教授的分類是依現行法規做歸納分類
既然是歸納,就只是以慣例為主
並不是我國法條百分之百一定要照這個分類解釋

所以羅教授才說這條是"例外加限制",也就是我說的非慣例寫法

言盡於此,反正我相信你還是會抱著"補充性質"猛回

Gullit168 wrote:
我來幫忙回答一下好...(恕刪)


等你出第7版,或2。

你們兩位我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了...
這條立法時,羅教授有參與?

不然高公局建議讓離個大西瓜,
要跳過多少東西?

慣例?!課本怎沒說這是慣例?!甚至沒舉出反例…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代表他仍可以是例外,但不是"前段原則規定"的例外。
"附加""補充"性質,我是認為可以解釋為"附加"寬限,但你大概不接受。

就回到我前面說的,
由原則優先判別,不適用,才用但書判別。
katana057 wrote:
等你出第7版,或2。
你們兩位我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了...
這條立法時,羅教授有參與?


沒有,他的經歷上看不到有擔任過類似的職位

katana057 wrote:
不然高公局建議讓離個大西瓜,
要跳過多少東西?


"建議"是不具法律效力,請回歸法律



katana057 wrote:
慣例?!課本怎沒說這是慣例?!甚至沒舉出反例…


作者只是在做歸納整理,為何一定要反例?


katana057 wrote: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代表他仍可以是例外,但不是"前段原則規定"的例外。
"附加""補充"性質,我是認為可以解釋為"附加"寬限,但你大概不接受。
就回到我前面說的,
由原則優先判別,不適用,才用但書判別。


如果堅持要以"附加補充規定之用"的法律原則下做解讀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那我國高速公路的內側車道只會有一種路權,就是超車路權
但書既然是補充說明,條文裡面描述的行為必須皆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原則下
那"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段話的大原則還是該車正在使用超車路權
所以就變成
若超車時,只要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即內側車道後方無車),你必須使用法定最高速限的方式超車

就變成Herblee大大的邏輯,我國內側車道是"無"行車路權
根本沒有"寬限法定最高速限行車"這回事

當你一提到"寬限",就是要違反前項原則了
那就是要朝"例外"去做解釋,又因為法條多了個限制條件"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也是羅教授所說的"例外加限制"之混和
實際上上面比較符合你對現行法條的定義,不知道你為什麼一直堅持是"附加補充規定之用"

正確的"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原則請參考Herblee大大
不過我還是不認同他對這條法的見解,他跟你一樣,錯用"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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