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urisk wrote:
徵收也是以公告現值加四成為基準丫!!那來的搶人,只是有人嫌低,要跟政府買的時後就嫌高,政府公告現
值定高也不是,定低也不是,不過現在土地徵收條例俢法完就改市價了!!
呵呵...我的地以前就被劃定要徵收了...就是公告地價+四成(這種事,我再清楚不過了)
用人民的血汗錢徵收後用市價轉賣給建商,大賺中間黑心價差,或是出租牟利
這樣還不算搶人喔?(說到這就一肚子火
)若不是,究竟怎樣才算搶人咧...

PS :政府以前用公告地價+四成,就已經徵收不起了,現在修法改為市價徵收,不知要用啥來買?

最好是打行政訴訟把被劃定多年卻未徵收的土地還給我,我用市價買給建商也比讓政府徵收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