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報稅教戰 試算哪一種划算???

1.這是實價登錄現在代書在房地分離登錄的參考比例~~~~但國稅局都是阿呆嗎??依實質課稅原則國稅局查到會放過你的機會~微乎其微~~先請你來說明~再課你稅~再罰你錢~你再去訴願~這才是可想見的流程~~小弟本身是地政士 也是估價師~跟國稅局打過太多交道了~~被抓到想平安下樁~~~除非你有親戚也在做縣長~~~

9 5 2 7 wrote:
1.這是實價登錄現在...(恕刪)

9527大大您好,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您。
我親戚買預售屋假如買1000萬,年底成家後一年內牽
入此新屋戶籍,但坪數過小一家五口,所以牽入戶籍未滿
一年又以1030賣出,因他想換大間一點的房子,價差30萬
是他不想倒虧,只想補當初買和賣後全部交屋所花費用如
契稅等等,請問這樣會不會被課到稅,比如奢侈稅等等,謝謝。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0912140005&serno=200912140018&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news_view.jsp&dataserno=201405210002



* 公布日期
103-05-21

* 標題
申報102年度個人房屋交易所得相關規定

* 詳細內容

  財政部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未依前開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財政部核定標準認定之。102年度財政部核定之標準如下: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或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8千萬元以上。
(二)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5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各地區之比例不同,以102年度新北市板橋區為例,如查無原始取得成本,且房地總成交金額未達8千萬元者按房屋評定現值的33%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說明,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及符合量能課稅,該部已將不動產相關交易及所得查核列為103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項目,以進一步提升查核績效,防杜租稅規避,請納稅義務人依法按實申報,以免查獲被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倪專門委員麗心,聯絡電話:2322-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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