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賣方要求隔兩個月之後再交屋

如果是避奢侈稅的話 這樣做沒用喔

因為國稅局認定兩年內的判定是從 起始日期: 權狀上移轉日期
                截止日期: 買賣方簽訂契約  

所以延後交屋沒有用喔 

除非要重新簽訂契約  您趁這個機會要求賣方給你一點好處?
感謝大家的幫忙

現在的問題是

找不到代書願意承接

沒人願意承擔這個風險@@

看來現階段是不可能成交了
推19樓大大"台中維克"所提的內容。
感覺上比較有說到重點。
另外提醒樓主一下,
注意大家提的內容,有些也許是奢侈稅還沒施行時,或是時空背景不同;
另外,
這邊的房仲好像不少,所以...
樓主還是要自行分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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