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dashone wrote:謝謝您的回覆,法律條文讀的很艱難. 如果3分之2的人以每坪1萬價格賣給第三者買家,除非你主張優先購買3分之2,反之你的部分就是比照3分之2的條件出售,若您不願,則依法提存至法院。完全不需您的權狀及用印,就可逕行過戶給買家。所以購地時,看到出售的地主若持分 共在3/2以下,連考慮都不考慮。當然,若用人意圖採取手段規避此法,也仍是有解除規避者手段的方式,只是需要時間。就點到這,後續不透露太多。
leedashone wrote:說起來是個很長的故事...(恕刪) 從常識來看,你的祖產只被賣掉土地,地上權仍在!你仍保有持份應該有權吧!! ??早期農業社會還有借地蓋房屋,沒寫期限還得屋倒還地!!自己姻親就有案例...最後要賣地還得花前買回那個破房子(真的是個破爛的房子...就是不倒 )建議樓主花幾千元找個這方面的律師談談比在這被一些網友不仔細看全文就酸言酸語有幫助
leedashone wrote:我估計他大概會蓋成 24~30 戶左右吧,不過是 1/24 而已,不是嗎?不同意的話,我們就摃著吧.問一下大家,向建商提這樣要求的過份嗎?...(恕刪) >>>你有建物的1/4但建物的現值應該不高 , 也許連房屋稅都不用繳請求分建商總建坪的1/24應該是多了一些因為你並沒住那裡實務上有些心存不良的人就一把火燒了房子滅失 , 你的權利也不存在.....建議 版大還是以比較開放的心 , 跟親友協議比較好105坪賣3萬 , 是上一輩的事不要混為一談現在就只是建物1/4權利部份leedashone wrote:說起來是個很長的故事...(恕刪)
leedashone wrote:說起來是個很長的故事...(恕刪) 1.地上物的所有人擁有優先購買權,樓主可比照親戚賣給建商的等價價錢優先買回2.民法第769條之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老一輩的要是土地/房產沒處理好,對下一代不是好事..因為好的也是另一戶的兒女,苦的反而是自家的.所以,該分清楚還是要分清楚,否則知道的人都走了..只能留下沒有發話權流口水版大都有房屋所有權..算上地上物權..可以爭取一下囉.
muji1005 wrote:此條無法...(恕刪) 這部分跟樓主的土地不太相關吧,土地已經有登記所有權人了還有如過他們有用土地法34-1的話,樓主你還有優先承購權可以使用,當然這也得看你要不要承購,我建議跟對方協商,好好談才不會打壞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