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105坪建地賣了三萬元的故事,請問我這樣的要求過份嗎?

leedashone wrote:


謝謝您的回覆,法律條文讀的很艱難.


如果3分之2的人以每坪1萬價格賣給第三者買家,除非你主張優先購買3分之2,反之你的部分就是比照3分之2的條件出售,若您不願,則依法提存至法院。
完全不需您的權狀及用印,就可逕行過戶給買家。

所以購地時,看到出售的地主若持分 共在3/2以下,連考慮都不考慮。
當然,若用人意圖採取手段規避此法,也仍是有解除規避者手段的方式,只是需要時間。
就點到這,後續不透露太多。

leedashone wrote:
說起來是個很長的故事...(恕刪)


從常識來看,你的祖產只被賣掉土地,地上權仍在!你仍保有持份

應該有權吧!! ??

早期農業社會還有借地蓋房屋,沒寫期限還得屋倒還地!!

自己姻親就有案例...最後要賣地還得花前買回那個破房子
(真的是個破爛的房子...就是不倒 )

建議樓主花幾千元找個這方面的律師談談

比在這被一些網友不仔細看全文就酸言酸語有幫助



我覺得另兩房來問你媽意見...
其實就可以順勢提出要求要分一戶...
這個是要和你親戚說..而不是找建商...
leedashone wrote:
我估計他大概會蓋成 24~30 戶左右吧,不過是 1/24 而已,不是嗎?
不同意的話,我們就摃著吧.
問一下大家,向建商提這樣要求的過份嗎?...(恕刪)


>>>

你有建物的1/4

但建物的現值應該不高 , 也許連房屋稅都不用繳

請求分建商總建坪的1/24

應該是多了一些


因為你並沒住那裡

實務上有些心存不良的人就一把火燒了

房子滅失 , 你的權利也不存在.....


建議 版大還是以比較開放的心 , 跟親友協議比較好


105坪賣3萬 , 是上一輩的事

不要混為一談

現在就只是建物1/4權利部份



leedashone wrote:
說起來是個很長的故事...(恕刪)

leedashone wrote:
說起來是個很長的故事...(恕刪)


1.地上物的所有人擁有優先購買權,樓主可比照親戚賣給建商的等價價錢優先買回

2.民法第769條之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老一輩的要是土地/房產沒處理好,對下一代不是好事..

因為好的也是另一戶的兒女,苦的反而是自家的.

所以,該分清楚還是要分清楚,否則知道的人都走了..

只能留下沒有發話權流口水

版大都有房屋所有權..算上地上物權..可以爭取一下囉.

alextu1985 wrote:
1.地上物的所有人擁...(恕刪)


此條無法



muji1005 wrote:
此條無法...(恕刪)


這部分跟樓主的土地不太相關吧,土地已經有登記所有權人了

還有如過他們有用土地法34-1的話,樓主你還有優先承購權可以使用,當然這也得看你要不要承購,我建議跟對方協商,好好談才不會打壞關係。
盜刻印章賣地......

要告也是有可能要的回的,我見過有人告過,法官判決勝訴!

建物不管有沒有保存登記或是不是違建,都是有所有權的!

James.Chou wrote:
盜刻印章賣地.......(恕刪)


盜刻印章賣地? 是樓主的祖母已往生,事情發生可能超過20年,

地上物使用人目前是樓主叔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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