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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要在撥人家一層皮
做人厚道一點
你是店面出租
除非你的店面位置在非常好的地方
除非你的租金低的很不可思義
基本上你這樣搞店家
要開店選位置的都會去問房東品行
不要以為只是房東挑店家
店家也挑房東的
提早一個月他可以不走
然後對你挑三揀四的
對房東在這剩下的一個月行使房客的權利
不用多
只要一直打給你這邊有問題那邊有異常
要房東過來確認過來看
你就飽了
UFO_Alien wrote:
我是房東,店面出租。已於7月份告知店家,於11月份合約終止後不再續租。(租賃契約簽到11月1日)
經店家百般要求續租,但因家裡年老長輩方便出入因素,只能回絕。
然該店家因為從事服飾業者,換季進貨時間在9月。故轉而告知他們要提前在10月搬走,我們要退他一張11月份的支票和押金。
(簽約時載明付款方式為支票,簽約時對方就給一年12個月的支票)
但是,我看到合約內容條約有一項:
當然,這可能是指已付該月租金後,突然說要搬走,卻有要求退還已付的租金?
但是條文裡有「契約期間內」,而我們並沒有要他提前搬走,仍可經營到11月,是對方自己要在10月份搬走。
這樣,我是否應該退還一個月支票(或同等金額)加搬離後付清水電後,返還押金。
還是說,這行為符合該條約所敘述,契約期間,房客提前要搬走,應扣除一個月的租金?
可能我對該契約第七條誤解錯誤,煩請各位先進釋疑。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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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真的,希望樓主能聽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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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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