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wrote:看完後只能說樓主吃相...(恕刪) 同感,買賣時就知道的狀況,就來殺一下價。等到買到手時,就在那邊哀,要討回公道.....心想說法律應該站得住腳,沒想到卻沒得逞,占不了議員大人的便宜.......就開始哀怨司法不公奉勸樓主,買房不要買壞了身體,讓心情不好。
可能是因為小弟是司法人員,所以我第一時間看到樓主的陳述,就覺得案情絕對不如樓主講得那麼單純。後來看到判決書,只能說,果不其然。像樓主這種當事人,敗訴之後極盡汙衊之能事汙辱我國司法體系,絕對不是個案,甚至可以說,太常見了些。只要敗訴,就開始想著對方如何收買法官、政治勢力如何介入司法等等,而證據確只有一個,那就是俺敗訴了!小弟在國內工作時就遇過不少這樣的當事人,離婚官司打輸也可以說是他前夫買通法官...,要是對方社會地位高一點,那更好了,因為這樣證明了司法被收買的機會更高!最逗的邏輯還是這個:小弟:『妳怎麼證明妳前夫買通了法官?』客戶:『不然我怎麼會輸?』小弟:『離婚這種事情,法院哪有可能讓妳予取予求的啊?』客戶:『我前夫是ooxx,你不知道,他肯定有辦法買通法官的啦...』小弟:『...(隨便啦,給我律師費就好)...』
一堆人真的都被政治藍綠給綁架了 一喊就中蠱中乩 跟著喊殺喊打啊是回完文章也不順便看一下上下樓的人寫的嗎?有多少人已經講了110篇跟445篇揭露了完全不同的事實證明原po隱匿部份不利他的實情 已經有誹謗之嫌了怎麼還是有愚夫鄉民接二連三跳進來想做誹謗案的准共同被告呢?看到我的文章的人趕快去把你因被誤導而產生不理性的言論刪掉吧免得被人護貝起來就不是想刪就可以刪的了
劇情發展到這邊 網友們大部分心中都有底了前幾天翻考古題剛好寫到一個題目.......若有巧合 純屬巧合....連續劇總是得有高潮迭起嘛.........甲與A有民事糾紛,上法院訴訟,甲被判敗訴,在網路論壇發表言論,其中有情緒性字眼,令A之名譽受損,問甲應如何論處?甲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理由如下:1.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今客觀上甲在網路散佈文字,令A之名譽受損,又主觀上有散布於眾之意圖,且對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有認識及意慾,故構成誹謗罪之要件該當性。2.又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為加重事由,今甲以文字方式散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A名譽之事,故構成加重誹謗罪之要件該當性。3.依提示,雖然甲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今A之身分雖然為公眾人物,但其訴訟與與公共利益無關,刑法第310條第3項,定有明文。4.按刑法第311條規定,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以善意發表言論,不罰。但法院業經訴訟已下確定判決,故其無保護合法之利益可言,又其言論已逾越「適當之評論」之範圍,即已非善意。5.故甲無阻確違法事由,其行為具不法性,亦無阻卻罪責事由,其應負罪責,而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 311 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第 313 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 314 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以上 ...套句網路的世界名言「網路是虛實的 真的要面對的是現實。」 送給所有關心這篇事件的網友們...
爆走小信 wrote:永久使用權是否為租賃...(恕刪) 1.永久使用權應該是地上權的一種, 不算是租賃2.租賃契約若有期限, 最長二十年, 但是若無明定期限則為不定存續期間契約不定存續期間契約, 出租人要收回得看有沒有土地法100條的六種情形, 不然是收不回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