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Mobile01 你我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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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條第2款
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
16條第5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代理人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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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誠仁兄因為是配偶所以沒收這千分之一的手續費
版大是女朋友不是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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