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得提前終止本約,但應於壹個月前通知甲方,並應另行給付甲方相當
於壹個月之租金金額。
我是房客~因個人因素需提前解約~房東是說照著合約走~上面的就是合約內容~
請問我11月10日前要搬走~那如果我現在通知房東~
那我總共要付的金額是?
一、11/10日前搬走>>>>11月份租金+一個月違約金
二、11/10日前搬走>>>>只要付一個月的違約金
國文造詣不好~很怕落入文字陷阱~請各位先知解答~
應於.......
兩者強度不同。若文字為「得於」一個月前通知,就表示可以作、也可以不作。
應於,就表示若没這麼作,另一方都有權照合約要求扣款或賠償
我通常把「得」字擺在對房東有利的段落,這是針對較重要租約時。
例如,房東想提前解約,就將它修為「得」於。
不過,通常那種租客也會察覺,而有一番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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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例上,其實就是照條文而生的。
未滿租期,我們是不管有否提前一個月,都收一個月違約金。
也就是說,通知是一回事,未滿租期是一回事。
照合約,你何時通知,只要是口頭告知過就算,從那天起一個月後,才是你的離開日,
房東是可以要求收到那天為止的租金,但我們通常都没那麼嚴。15~20天還可以。
因為有時租客會有緊急狀況:學生被二一、上班族被炒掉、家裡有急事需回鄉。
不過,若前一週才說,没誠意、没互相。
這就令人不悅,我們就會照合約,扣一個月,再扣通知日起算一個月。
你就住到那天為止。10\18通知,就住到11\18,而不是您自認的11\10。
你可以晚通知,但押金在房東手上,我們也可以照扣。(這也是為何押金通常是二個月原因)
不是說想走就走的呀,大家要互相呀。
有時您提早通知,房東可提早招租,若能銜接上,無空屋期,
我們作房東的,連一毛都不扣,大家好聚好散。
Sport X-over for 4 seasons of weather !!??
NO Sport! No X-Over! Only 4 Wheels
在租賃契約,原訂租期為96年1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房客如因故希望住到96年7月31日就好,務必記得:提前1個月通知。也就是,房客應於6月30日前通知房東提前終止的事由,7月份的房租房客仍應依約給付(當然,7月份房客仍有居住使用的權利);且房客應於7月31日搬家前,依照契約約定再多給付房東1個月的租金作為賠償(或由房東於押金中抵扣1個月)。
否則,在房客臨時表示要馬上搬家的情況下,房東說要扣抵2個月押金(或說2個月押金不退還等等),基本上是沒有錯的喔。
(本故事感謝李明洲律師協助評理及叮嚀)
以上為崔媽媽網站擷取~
唉!看來不論是提前搬走~或是一個月後搬走~還是總共都要付兩個月的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