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原來按照小康的邏輯
報考限制色盲不算是歧視
限制身高不足的,才算歧視
...(恕刪)


報考限制色盲不算是歧視
這不是我認同而已,大法官會議解釋也認同。
釋字第 626 號
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
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


限制身高不足的,才算歧視
這不是我認同而已,勞委會訴願委員會決議也認同。

依據卷附之各國警察人員身高標準資料顯示:「有身高限制之最低標準為
日本:男160公分,女155公分;無男女身高限制者為美國紐約」,
則顯示身高並非為從事警察工作之必要條件。
再查,稽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及基層消防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9條規定: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即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則訴願人復以原住民及非原住民之身分別作為男女身高不同之依據,顯見身高並非唯一標準。
再查,依據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於 95年4月26日召開之就業歧視評議 委員會第55次會議,
據該會議紀錄影本所載略以:「委員討論意見如下:
一、…
二、目前德國及美國紐約警察並未限制身高,為何○○署不以這兩個國家為例,反而舉日本及新加坡為何,
畢竟美國具指標意義的。
三、…。
四、警察工作不是去強調警察體態上的問題,而是著重在警察與民眾溝通、互動之情形及體能的問題…。
五、身高限制是沒有意義的,且從簡章內容看不出設定身高之基礎為何,
如其能接受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身高158公分,女性不及身高155公分者,
表示其無法證明身高是工作所必須的。
六、預先以身高去篩選員工是不合理的,如雖應徵者身高不足,但他可能是跆拳道高手,
體能狀況很好,並不會影響警察工作,且體能也是可被訓練的,由此可知應以員工之能力為考量。」
據上,原處分機關乃認前揭條文限制男性、女性之身高,如未達到者,即屬體格檢查不合格,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不得以…、容貌……為由,予以歧視。」,是裁定訴願人就業歧視成立,於法有據。


台中小康 wrote:
你說的問題與本樓有關...(恕刪)


我只是看到你說

你沒考過政府考試喔,

可以考,
分數過了,
可以刷掉喔。

別笑死人了。
---------------------------------

怕你誤導他人,結果真有人這樣做..最後的下場是浪費時間和金錢,外加心理受創.....

即便你在這裡嘴砲..但是實際的作法依舊不會更改,如果有人傻傻的去試..最後仍被刷掉..不是很可憐??
說都不會話 wrote:
阿我們小康哥是goo...(恕刪)



你沒事幹,
我可沒像你。
green-1898 wrote:
我只是看到你說你沒考...(恕刪)


你看過前文嗎?
我因那引言而回答有何問題??

我還得將所有法規教一遍,
你也太苛了。

你要補充請自便,
但請勿離題。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他每次都這樣啊!
常常對某些特定問題就是完全無視…
不知道是因為 google 不到?
還是那些問題都命中了他的要害?
...(恕刪)


你問的有水準我一定回你,
就怕你的問題很幼稚。

我可不像你一樣一直在線上,
你沒事去做嗎?

多親近大自然才有益健康。

如你真心發問,
彙整一下我有空回。(要有專業性我才回)
那裡癢傳奇♀ wrote:
聽君一席話對於小康兄...(恕刪)



有能力就指證哪裡錯誤,
就怕你沒專業能力指教。

我已經指正你大法官解釋文626號,
你胡亂篩改,
不改嗎?
e36coupe wrote: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恕刪)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3項規定「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法律位階為法律)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得視需要實施體格檢查。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由考試院定之。」(法律位階為法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O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一五八公分,女性不及一五五公分。」(法律位階為行政命令)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3項及第6條並未牴觸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
但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授權訂出之行政命令(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一款)因牴觸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因而無效。

你要我從貼幾次。
自己看第1樓。



等你先瞭解「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的意義
再來使用吧...
~^_^~
在這裡講那麼多...
不願意接受大家意見...
覺得過去的大法官釋字又不適用你的個案
又認為你自己是對的...
那你至少是中華民國公民吧...
去聲請釋憲啊....
只要你是中華民國公民就可以聲請釋憲...
到底誰合法誰違法...不是你一個人說了算...
找大法官啊...
大法官的釋示或解釋法律..抵過一切嘴炮...
廢死聯盟之前聲音比誰都大...
聲請釋憲被大法官打槍..連接受都不接受之後...現在不連屁也沒有...

法律不是個人解釋或適用的...
大家就都先跳出各自堅持己見的迷思吧...
有辦法...發文版主找大法官釋憲啊...
只要大法官支持你...誰也不敢講你啊..
台中小康 wrote: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3項及第6條並未牴觸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
但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授權訂出之行政命令(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一款)因牴觸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因而無效。...(恕刪)


就業服務法第5條已明文…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警察人員之考試、任用均已有特別之法律或經該法律授權之命令作為考試、任用之法律適用…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六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得視需要實施體格檢查。並授權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由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得到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後訂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考試法與就業服務法為位階相同之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警察考試適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除有公務人員考試法具體明確之授權亦未抵觸該授權之法律…且其法律與授權命令未被宣告抵觸上位階之憲法…所以只有優先適用而沒有所謂抵觸就業服務法而失其效力的問題…

第一次在此討論作回應就提是法律優先適用的問題了…你一直鬼打牆的用所謂的抵觸就業服務法來說事…

就業服務法的法律位階有比公務人員考試法來得高嗎?就業服務法第5條沒有明文規定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嗎?公務人員考試法授權考試院定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來做為警察考試之適用辦法…有被宣告抵觸憲法嗎?

被優先適用之法律沒有被宣告違憲…其授權定立之法規命令符合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且沒有抵觸該授權法律之規定…同時也沒有被宣告抵觸憲法時又怎麼會無效?

還是法規命令是依你台中小康個人的法律見解來決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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