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原來按照小康的邏輯
報考限制色盲不算是歧視
限制身高不足的,才算歧視
...(恕刪)
報考限制色盲不算是歧視
這不是我認同而已,大法官會議解釋也認同。
釋字第 626 號
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
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
限制身高不足的,才算歧視
這不是我認同而已,勞委會訴願委員會決議也認同。
依據卷附之各國警察人員身高標準資料顯示:「有身高限制之最低標準為
日本:男160公分,女155公分;無男女身高限制者為美國紐約」,
則顯示身高並非為從事警察工作之必要條件。
再查,稽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及基層消防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9條規定: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即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則訴願人復以原住民及非原住民之身分別作為男女身高不同之依據,顯見身高並非唯一標準。
再查,依據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於 95年4月26日召開之就業歧視評議 委員會第55次會議,
據該會議紀錄影本所載略以:「委員討論意見如下:
一、…
二、目前德國及美國紐約警察並未限制身高,為何○○署不以這兩個國家為例,反而舉日本及新加坡為何,
畢竟美國具指標意義的。
三、…。
四、警察工作不是去強調警察體態上的問題,而是著重在警察與民眾溝通、互動之情形及體能的問題…。
五、身高限制是沒有意義的,且從簡章內容看不出設定身高之基礎為何,
如其能接受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身高158公分,女性不及身高155公分者,
表示其無法證明身高是工作所必須的。
六、預先以身高去篩選員工是不合理的,如雖應徵者身高不足,但他可能是跆拳道高手,
體能狀況很好,並不會影響警察工作,且體能也是可被訓練的,由此可知應以員工之能力為考量。」
據上,原處分機關乃認前揭條文限制男性、女性之身高,如未達到者,即屬體格檢查不合格,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不得以…、容貌……為由,予以歧視。」,是裁定訴願人就業歧視成立,於法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