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貓 wrote:
雖然預計要修法改成"知係"當事人掛點後幾個月內辦理就好,
# 所謂「限定繼承」
是指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遺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人有數人以上時,如果繼承人中有一人主張限定繼承,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繼承人聲明限定繼承,既以繼承遺產之限度內負責任,此可避免因繼承反被繼承人的債務所拖累。此外,在繼承的遺產中,如債權超過債務而有剩餘時,該遺產仍可分配予繼承人。限定繼承如此有利繼承人,如要辦理限定繼承時,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繼承人對於遺產清冊應確實記載,如果有隱匿遺產、或在遺產清冊中為虛偽之記載、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權利而處分遺產,不得主張限定繼承。
# 所謂「拋棄繼承」
是指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全部遺產,表示拋棄繼承權。其必須辦理二項手續,即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繼承一拋棄後,即不得就遺產為繼承,此為與「限定繼承」最大不同之處,因此究竟該採「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當事人應慎思。
相見時難別亦難 東風無力百花殘 春蠶到死絲方盡 蠟炬成灰淚始乾
wangamigo wrote:
關於這個問題,小弟再補充一下。
假設這對小姐弟的父親,已經自然死亡。必須要在"知道"這件事情時,三個月內向法院宣告"限定繼承"。
而所謂的”限定繼承”使用時機時,當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後,所留下的財產,能否還清他的負債。所以要宣告”限定繼承”。限定有剩下的財產是我的,不夠的不關我的事。
以上如有誤,煩請不另更正!!
基本上是沒錯,不過,限定繼承比想像中麻煩,
因為,要提交財產清冊什麼的,一般人根本就不會處理。
另外,大家一直在討論繼承的問題,
不過,
「失蹤人口要失蹤七年才能申請死亡宣告」
所以,根本還沒有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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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關於「法律」與「實際上」的回覆,不另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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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也沒有筆戰的意思,
我文中也說了「如果還錢是道義責任,不是法律責任」
當然我也相當理解就是因為法律沒辦法反應民間認同的正義
所以才有討債公司存在的空間。
另外
謝謝GeorgeS前輩,
小弟補充一下,
如果是欠銀行的話,真的就沒什麼問題了,
因為現在金管會禁止銀行委託討債公司以及使用威脅等方式討債,
並且,
銀行討債只能在早上七點到晚上十點間打電話,太早太晚都不行。
如果銀行討債手法太過份,
可以打電話去金管會告狀
小王子 wrote:
# 所謂「限定繼承」...# 所謂「拋棄繼承」...
嗯..這些問題,可要好好的查清楚

GeorgeS wrote:
現在要擔心的是, 他名下有哪些財產, 趕快查清楚, 先有個心理準備,
如果房子在他名下, 那就慘了, 會被查封拍賣
呃...財產

低收入戶可不是假的...名下財產?

連車子怎麼辨過的,我現在還一頭霧水

一家人現有存款,還沒有超過三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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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現在這樣,是不是只有
(被動)
1. 等人自己出來...
2. 就放著不管,等銀行來催收
3. 換個地方生活...
還有其他是(主動)的,
可以讓她們家人自保的方法?
每個人 都想明白 誰是自己生命 不該錯過的 真愛
當然, 別人的騷擾甚至是恐嚇都是有可能遇到的, 但是, 只要是法律上不該歸自己負責的債, 就要勇敢的拒絕, 他騷擾你, 你就找警察, 找法律反制, 只要態度夠堅持, 他也拿你沒辦法, 如果法律上對自己有利的部份都不敢堅持的話, 那往後的人生還有什麼希望??
要認清楚, 這是生存之戰, 可憐之人必有可惡之處, 今天你幫債務人扛了債, 他明天八成又生新的出來要你扛, 你讓那些不該你負的債的債權人嘗到甜頭, 他便認為你軟弱可欺, 改天他又隨隨便便找上門來, 永遠負責不完, 或者說, 今天你因為挺不住壓力而輕易扛下原本不屬於自己的債, 往後肯定禍延子孫, 自己也成為那個可憐又可惡的人之一, 畢竟, 你多花一塊錢在這種爛帳上面, 自己的妻兒就少一塊錢花用, 改天如果自己出了意外, 這個債說不定又落到他們身上...
十全十美的解決方法看來是沒有的, 這是人生無奈的原罪之一, 但是要態度勇敢, 法律知識要充實, 想要主張自己在法律上的權利也是要付出代價的...
換個角度看, 如果光靠騷擾恐嚇就能輕易的凌駕法律而向不該負責的人要到錢的話, 那也跟搶劫或是恐嚇取財沒兩樣了, 社會的真實面也絕對不是如此的, 否則台灣社會早就沒了秩序, 沒有任何人能安心過日子的 (誰的親戚中沒出一兩個敗家子的呢)...
PandaTsai wrote:嗯嗯…說得沒錯!贊成!
如果光靠騷擾恐嚇就能輕易的凌駕法律而向不該負責的人要到錢的話, 那也跟搶劫或是恐嚇取財沒兩樣了, 社會的真實面也絕對不是如此的...(恕刪)
人面鯊大大真的也不用太擔心,基本上債權單位當然是會做一些「基本騷擾」,
畢竟他們也希望能碰碰運氣,要回多少算多少啦!不過大多也不敢真的太過誇張!
看您描述的狀況應該主要債權人是以銀行為主,銀行都有呆帳預備金的,
像這種情形他們也只能「盡力而為」,討不回來就打呆,不會去冒法律風險!
就像PandaTsai大大所說:只要是法律上不該歸自己負責的債, 就要勇敢的拒絕!
boxing大大也解釋的非常詳盡,目前當事人並未死亡,完全沒有所謂繼承的問題!
倒是另外GeorgeS大大所提醒的真的要先注意一下,家中是否有其他產權登記在他名下?
尼采:一個有強烈決心的人,將無所不能!
PandaTsai wrote:
我覺得事主也不用過於悲觀, 我的經驗是, 這種事到頭來法律還是最大的...
當然, 別人的騷擾甚至是恐嚇都是有可能遇到的, 但是, 只要是法律上不該歸自己負責的債, 就要勇敢的拒絕, 他騷擾你, 你就找警察, 找法律反制, 只要態度夠堅持, 他也拿你沒辦法, 如果法律上對自己有利的部份都不敢堅持的話, 那往後的人生還有什麼希望??
要認清楚, 這是生存之戰, 可憐之人必有可惡之處, 今天你幫債務人扛了債, 他明天八成又生新的出來要你扛, 你讓那些不該你負的債的債權人嘗到甜頭, 他便認為你軟弱可欺, 改天他又隨隨便便找上門來, 永遠負責不完, 或者說, 今天你因為挺不住壓力而輕易扛下原本不屬於自己的債, 往後肯定禍延子孫, 自己也成為那個可憐又可惡的人之一, 畢竟, 你多花一塊錢在這種爛帳上面, 自己的妻兒就少一塊錢花用, 改天如果自己出了意外, 這個債說不定又落到他們身上...
十全十美的解決方法看來是沒有的, 這是人生無奈的原罪之一, 但是要態度勇敢, 法律知識要充實, 想要主張自己在法律上的權利也是要付出代價的...
換個角度看, 如果光靠騷擾恐嚇就能輕易的凌駕法律而向不該負責的人要到錢的話, 那也跟搶劫或是恐嚇取財沒兩樣了, 社會的真實面也絕對不是如此的, 否則台灣社會早就沒了秩序, 沒有任何人能安心過日子的 (誰的親戚中沒出一兩個敗家子的呢)...
啊,這篇真是說出我的心聲,其實就是一個心態的問題。
法律沒辦法主動給人什麼保護,除非你自己主動起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