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全台灣應該要全部改成先付款再取貨, 就可以避免類似爭議。小學時,我也曾到菜市場吃東西,當時的市場是沒有標價的吃完東西後要付款時,才發現價格和我以為的不同,可能久沒去有漲價了小時候家裡很窮, 身上也沒有多餘的錢就呆呆的罰站了半小時,那年代也沒有手機,離家有點遠,老闆也不主動提解決方案,就差了兩三元台幣而已直到別的客人看到了,主動幫我付錢,我才羞愧的離開那攤子而且再也不敢去了如果東西還沒吃, 先付帳,就知道錢不夠了,根本不會發生後面的事經過了那麼多年台灣很多地方都沒有進步比如又要選舉了又是從早到晚的拜託拜託數十年如一日
哪有姑娘不戴花 wrote:算違約~要付違約金^+++^ 電話訂購屬於口頭形式要約,一般該類型要約如果有支付訂金的話,是可以從訂金扣除部分作為違約金,但是如果沒有支付訂金,加上沒有簽署書面合約的話,沒有辦法要求買方支付雙方未合意金額的違約金 !
曉得 wrote:加上沒有簽署書面合約的話 即使沒有簽署書面合約也算契約喔一、我國係以「諾成」(非要式)契約為主,「要物」(要式)契約為輔所謂「諾成契約」,即契約當事人只要口頭達成意思一致,契約即可成立,而毋庸經過特別的儀式或以書面約定;反之,「要物」契約,即雙方契約達成一致後,仍需雙方做出特定給付(如定金、抵押),或需要經過特定儀式(如:結婚、離婚登記)後,契約始生效果。按我國《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而《民法》第95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基上,我國民法明文定義,當雙方意思一致,契約即行成立。因此,當你一早邁向早餐店,並向熟悉的早餐店老闆明確表示,今早你想來點蛋餅與大冰奶,當老闆明確知悉你的訴求後,雙方買賣契約即行成立。因此老闆便會開始烹飪,雙方並毋須另擇吉時良辰以締結書面契約。希望你不是學法律的,不然我不知道怎麼回應你XDDDDD我家裡剛好是做小生意的,所以對這種比較敏感一點^+++^這點上來說,因為契約沒有明訂罰則所以基本上警察介入紛爭都是以雙方合意的價碼為準但是若是一方要求超過合理範圍,會比較複雜一點
哪有姑娘不戴花 wrote:希望你不是學法律的,不然我不知道怎麼回應你我家裡剛好是做小生意的,所以對這種比較敏感一點^+++^ 要約可以成立契約,但是違約金需要雙方合意的金額才能成立,否則賣方要買方支付10倍商品價格作為違約金,哪大是否覺得合法合理?
曉得 wrote:否則賣方要買方支付10倍商品價格作為違約金 法界人士表示竊盜是公訴罪,小偷遭逮不想背上刑責,常私下和業者談和解,過去就有知名賣場抓到竊賊偷電池,要求10倍、2000元罰款,事後對方不甘心,反告索賠的安管課副課長恐嚇取財,依法起訴。該業者表示,過去的確有罰款10倍的內規,現在抓到竊賊一律扭送法辦,避免私了,衍生更多法律糾紛。資料來源:https://news.tvbs.com.tw/local/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