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訂出來.就是要有一個大家共同的標準.有點像工業產品的規格

才不會說今天你覺得這樣可以.明天他認為那樣也ok

每個人種種的說法.在訂法的時候就應該提出來一起討論
考慮民情風俗.權衡輕重得失
才決定的

考慮情理應該是在訂法之前
而不是定法之後

台灣目前還沒有這種觀念
所以法隨便訂.不把所有因素考慮進去.想的不週延
規矩在訂的時候大家也不注意.不仔細考慮各種情形
而執行的時候也老是網開一面.執行不徹底

這樣一直惡性循環

要等到有一天台灣擺脫這種惡性循環還有辦法進入文明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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