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訂出來.就是要有一個大家共同的標準.有點像工業產品的規格才不會說今天你覺得這樣可以.明天他認為那樣也ok每個人種種的說法.在訂法的時候就應該提出來一起討論考慮民情風俗.權衡輕重得失才決定的考慮情理應該是在訂法之前而不是定法之後台灣目前還沒有這種觀念所以法隨便訂.不把所有因素考慮進去.想的不週延規矩在訂的時候大家也不注意.不仔細考慮各種情形而執行的時候也老是網開一面.執行不徹底這樣一直惡性循環要等到有一天台灣擺脫這種惡性循環還有辦法進入文明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