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1979~1988年之間拿到綠卡,就沒有綠卡失效問題2.從1989年或之後,如果超過一年沒回美國,綠卡持有人若可以證明他是無心之過,例如有子女是美國公民,在美有房地產,或是不可抗拒的因素(如照顧在台久病的親屬)...等等在這些證據下,移民官以他的自由心證,可能不會把綠卡沒收
ucla-aba wrote:在這些證據下,移民官以他的自由心證,可能不會把綠卡沒收...(恕刪) 所以應該是算「行政仲裁」,不需要法官,就可以判決。就像是違規停車一樣,警察告發就可以開罰單,如果駕駛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上訴。這樣子的話,應該在海關就會被攔下,無法入境米國。
yen36 wrote:再次請問有經驗的網友~請問離開3年左右算久嗎???現在再入關會被刁難入不了境而要飛回本國嗎?謝謝 不管超過幾年,從1989年之後拿到的,需提出如上面說的,要提出能說服移民官的理由(如子女是美國公民[此為最佳的理由).或在美有房地產(此點有點風險)有等等]~若沒有子女是美國公民.或在美有房地產找一個理由並能證明這三年無法回去的原因和証明如1.醫師診斷自己本身疾病,需連續治療三年才能痊癒(而且在台才有親屬照顧)或是2.在台親屬有重疾需照顧,而綠卡持有人是唯一唯二的親屬,故因此種狀況,而不是故意忘了返美簽証~就看移民官員信不信囉;信的話,就走運囉~
超過6個月 ....但是不是絕對的!我同事的妹妹跟媽媽, 5個月沒在美國, 再次入境 ...媽媽在海關當場放棄綠卡, 妹妹則是海關放行進入, 但是要請律師打官司..一年了,還沒有結果!!一般大家都說不要超過6個月, 所以許多人每半年來坐一下移民監.但是要不要給綠卡以及要不要取消綠卡...都是政府說了算 >"<...
mrbay wrote:依據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例:永久居民身份可經由放棄行為(如定居他國)而自動喪失,無須先經過填表或移民法庭的判決。 哈~我同事也一樣幾年沒去美國,再持綠卡時海關依然准予入境,只不過要他去移民法庭交代清楚最後是判罰金了事...所以綠卡沒過期不能入境問題啦~ 一切要上移民法庭後才見分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