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血法務長 wrote:
難道辛辛苦苦考上律師或會計師的人
只因為弄丟證書,你要叫他重考嗎?
可見比較重要的證書,相關單位都會保存資料,以備補發,
假設一定要走到訴訟程序,
那麼站在行政訴訟法的觀點,我不能打「給付之訴」,對消防署主張發給證書這個行為
那麼我可以打「確認之訴」,依法消防署應「確認」我有領證資格,
可是當初是消防署「確認」我有這個資格,
那麼今天消防署的資料沒了,當初消防署可以確認,為什麼現在不能確認?
這個過失誰要負責?所以消防署在法律上還是站不住腳,
要我重測,至少要幫我負擔相關費用...
律師或會計師發照單位是考試院,可以找考試院;
防火管理人結業證書是消防署發的嗎?
你要打確認之訴?標的是領證資格?
以消防署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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