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鑒請修法,避免法務部長不發死刑核准令,傷害被害人家屬.

中華民國刑法

立法精神

是為了

達到赫阻和矯正

但現在

反正殺人不用償命

越關越大尾

刑法現在已經被踐踏

司法的超然在哪?
搜集未執行死刑定讞之死刑犯資料,(自94年起至今32位,第一位)

<死刑未執行 另案再判刑>殺人魔苟活 法官無奈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08/08/08 04:09

〔記者孫友廉、楊國文/台北報導〕身背7條人命的「殺人魔」管鐘演,昨天因一件性侵案被高等法院判刑14年,因為他早已是死刑定讞人犯,承審法官雖依法判決,但慨嘆表示,「死刑犯遲不執行,判這一件有何意義?」


法官昨天宣判退庭後,雙手一攤,面露無奈,他說,前案早就判處管鐘演死刑確定了,他的同夥吳錦燦和劉漢屏也早都執行槍決了,犯行更嚴重的管鐘演,卻一直遲遲未執行;被告管鐘演昨天未出庭聆判,還可上訴。


管某與吳、劉等人合犯多起強盜案件和殺人案,犯案地點遍及台北縣市、台中市、高雄縣市等地,被告陸續落網後,吳、劉2人80年3月即伏法,迄今已17年,其餘同夥還有董恩典、陳進、王賢懿等3人被判無期徒刑確定,入獄多年後均已假釋出獄。


管鐘演逃亡多年,82年落網,案經最高法院6度發回更審,直到95年6月死刑定讞,剛好碰上我國「死刑零執行」時代,得以苟活至今。


依判決資料,管鐘演集團至少犯下台中市廖厚遇夫妻命案、豐原楊春田一家3口命案和多起強盜案,另管某獨自犯下槍殺龍山寺口幫老大林復雄、理髮廳經理蔡銘洲等案,後兩案於去年11月被高院判刑20年,未上訴後確定。


昨天宣判的強劫、性侵害建設公司售屋小姐案,發生於77年6月3日中午,管鍾演與吳錦燦、劉漢屏、董恩典向台北市一家建設公司售屋小姐A、B騙稱要購屋,控制2女行動,搶走財物後再對A女性侵。


法務部目前可查到的紀錄,從75至94年共槍決492人,79年一舉槍決79人為最多,91年後每年槍決數降至個位數,95年後未再執行,現有29名死刑犯「該槍決而未槍決」,包括曾殺害女運匠入獄、利用返家探視機會再殺一名女司機的戴文慶,手段兇殘的台中縣龍井鄉女保險員分屍案被告陳金火、廣德強等。


迄今,我國已2年7個月未執行過死刑,最後一次執行是在94年底,槍決對象是殺害鄰居造成1死1傷的高雄市林盟凱、林信宏兄弟。
搜集未執行死刑定讞之死刑犯資料,(自94年起至今32位,第2,3位)

殺警奪槍 兩兄弟被求死刑

自由時報〔記者胡守得、簡群育、王百鍊╱綜合報導〕

王柏忠、王柏英兄弟涉嫌台北縣汐止殺警奪槍案,士林地檢署經兩週密集偵辦,昨天速偵速結,依殺人強盜、違反槍砲等罪嫌,將王氏兄弟起訴;檢方並以兩人羈押期間涉嫌串供,意圖卸免王柏英的罪責,毫無悔意,具體求處兩人死刑。

洪重男父︰還給兒公道

殉職員警洪重男的父親洪萬春,昨得知後頗感欣慰,認為還給愛兒公道;洪重男的姊夫吳國輝則盼法院能速審速決,儘速將兩嫌判死刑,不要再浪費國家糧食。

受傷警員張大皞目前人在中部地區靜養,所長曾光輝說,張大皞若得知此消息,應該也覺得欣慰了。而王柏忠、王柏英兄弟居住的伯爵山莊住處,昨無人回應。

王氏兄弟昨天下午移審士林地方法院,接押庭中,兩人當庭大翻供;由哥哥王柏忠將案件扛下,聲稱本案背後受秘密組織指使,他是和另一名共犯行兇;弟弟王柏英則打蛇隨棍上,辯指他未參與本案。

合議庭傍晚評議後,將原未禁見的兄弟兩人,以串證之虞及所涉重罪,當庭裁定羈押禁見。檢方表示,到案後被羈押的王柏忠、王柏英,利用未被禁見機會,於看守所內串供,王柏英和妻子會客時,透過妻子穿針引線以製造不在場證明,但遭看守所「全都錄」破功;王氏兄弟再編造秘密組織、背後有人教唆等說詞,因說法詭異,移審時反遭士林地院羈押禁見。

起訴表示,王氏兄弟早在九十年就竊取XCW-342機車大牌;今年四月,王柏英離職,王柏忠又長期失業在家,兩人共謀搶銀行,但因手頭僅有一把黑星手槍、兩顆子彈,及數把藍波刀,惟恐火力不夠,起意殺槍奪槍。自四月六日起,兩兄弟懸掛竊得的機車牌,由王柏英騎機車載王柏忠,於汐止市尋找作案目標。

四月十日中午,兩人行經台北縣、市交界處的加油站,見橫科派出所員警洪重男、張大皞巡邏簽到,一路尾隨到汐止農會白雲辦事處後,超前停車,自後步行跟蹤,趁員警未察覺,王柏英、王柏忠分頭鎖定洪重男、張大皞;兩人動手第一刀都是勒頸後劃向喉部,企圖一刀了結,但因兩名員警皆頭戴全罩式安全帽,下巴有環扣,且強力反抗,行兇未如預期順利。其中警員洪重男反抗激烈,王柏英以刀猛刺十一刀,洪當場死亡;警員張大皞則遭王柏忠重創三刀,警槍遭王氏兄弟奪走,張員經送醫急救,倖免於難。

王氏兄弟奪槍後,逃到八連路一間廢棄空屋,更換衣物,焚燒血衣,更換車牌返家。專案小組查訪得知案發當天下午有人在廢棄空屋焚燒物品,採驗發現殘留燃燒過的手套、衣物、身分證一角及鑰匙,循線追查鎖定王氏兄弟涉嫌重大,廿四檢警拂曉出擊,一舉逮獲兩人到案。

檢方認為,王柏忠、王柏英雖於警訊、偵訊中自日犯案,但卻於羈押意謀串供,卸除王柏英罪責,惡性重大,有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具體求處兩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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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槍殺警 李克良更8審判死

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
八十三年間,男子李克良槍殺淡水分局刑警邱大耿疑案,高等法院昨天上午更八審宣判,合議庭認定李克良是奪警槍後,槍擊邱警致死,而非兩人搶槍時槍枝走火,遂依殺人罪仍判李克良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尚可上訴。

遭羈押的李克良出庭聆判,得知判決結果,當庭向合議庭強調確實沒有殺人,但是審判長也回答,全案證據呈現是他奪槍殺人,並將他還押看守所。

全案歷經近十年司法纏訟,只在高等法院更四審時,認定刑警邱大耿右手持槍,李克良奪槍,兩人僵持時槍枝「走火」,「誤擊」邱警致死,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李克良兩年徒刑;其餘歷次審理,都認定李克良是奪槍槍殺邱警,判處死刑。

判決指出,淡水分局刑事組八十三年八月間,在台北縣八里鄉米倉村渡船頭處,查獲紀俊煌非法販賣安非他命,紀某供出李克良曾購買,該分局刑事組小隊長李隆洲,率領時年二十一歲的偵查員邱大耿等人,駕車押解紀某前往指認追查。

抵達李克良蘆洲住處,李某一開始願意配合回分局偵訊,但看見車上的安毒嫌犯紀俊煌,警覺將被追查吸食毒品,直說「你出賣我」立即轉身逃走,李隆洲雖一度抓到李克良上衣,但匆忙間,李克良甚至掙脫了休閒上衣,赤裸上身往屋後巷內逃逸。

刑警邱大耿自後追捕了數十公尺,對空鳴槍並勒頸制止,但李克良奮力抵抗,邱警一時不慎踩到地面鐵板,頓失重心滑倒在地,李克良趁機奪下邱大耿槍枝,邱警驚覺,雙手握住手槍滑套企圖阻止,但李克良還是對邱某右前頭部開了一槍;事後,同僚將邱警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

李克良搶走手槍後逃逸,藏置距離現場五十公尺遠的廢棄化糞池附近竹林內他人棄置的彈簧床下,撿拾穿上他人棄置的衣服,再攔搭計程車前往三重市乾姊住處躲藏,經乾姊勸說,李克良才出面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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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正撕票案 主謀更八審死刑

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蔡彰盛、陳維仁╱綜合報導〕纏訟十七年,震驚全國的新竹十歲學童陸正綁架撕票、婦人柯洪玉蘭殺人案,高等法院昨天上午更八審宣判;合議庭依強劫殺人、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等罪,判處主謀邱和順兩個死刑,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被告林坤明判刑十七年,吳金衡和邱和順的女友吳淑貞,都判十一年;全案仍可上訴。

羈押中的邱和順、林坤明出庭聆判,宣判前,邱某與律師不停地交談,得知判決結果,邱和順搖了搖頭,不發一語,林坤明請求交保,合議庭表示將再開庭審理,兩人還押看守所。

陸正父親陸晉德昨晚表示對台灣的司法感到灰心,他說本案一拖八審十五年,應驗「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這句話,且目前綁票案層出不窮,台灣的法律對作奸犯科者是否太過寬宥,社會自有公斷。

陸晉德衷心希望,將來最高法院不要再將本案發回更審了,因為他對台灣司法灰心到了極點,並沈痛地說「難道要拖到大家都忘記這個案件,法官才會甘心?」

陸晉德指出,他從高等法院的判決主文發現,主嫌殺害他的兒子,因而被判死刑,但共犯卻因沒有參與殺害,逃過一死,他遺憾地說,根據自己多年來對法律的研究,他認為只要是有「犯意聯絡」,無論是誰殺了陸正,都應該同處死刑,然而高院法官卻罔顧這個基本法理,他相當遺憾。

但目前全案因為未找到被害學童陸正的屍體,警員偵辦時也涉及刑求,分別遭公懲會懲戒,甚至法院判緩刑,加上一些證據取得具有爭議,導致案件遲遲未能確定。

原本一審新竹地院八十七年間宣判,共判邱和順、林坤明、吳淑貞、吳金衡、黃運福(改判徒刑十五年確定)、林信純(改判徒刑十年八個月確定)六人死刑,但是在歷次更審都已經改判有期徒刑,僅餘邱和順一人仍被判死刑。

綁走就撕票 人死還勒贖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七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傍晚,邱和順和女友吳淑貞、友人黃運福、林坤明、吳金衡等多人,由於缺錢花用,幹下的綁架勒贖撕票新竹市十歲學童陸正案,震驚社會一時。

邱和順等人先分乘兩車在陸正補習班前守候,下午六時許,陸正下課,與一名同學前往附近新建大樓前沙堆玩耍,綁匪也等該名學童離去,由吳淑貞誘騙陸正上車,陸正不為所動,邱和順等人將車駛近,強拉上車。

由於陸正在車內極力反抗呼喊,邱和順用手摀住口鼻,陸正奮力掙扎,進而咬傷邱某的手,邱和順憤而決定殺人,勒頸使陸正陷入昏迷,行經青草湖下車,持藍波刀刺陸正腹部兩刀,將屍體裝入袋內,由鄭運振、余志祥(兩人均判處徒刑十六年確定)載往崎頂海邊,丟入海中棄屍。

邱和順等人自陸正書包的家庭聯絡簿得知家中狀況、電話號碼,數度以電話勒索,詐稱陸正在其手中,要求五百萬元,陸正家人多方周旋,才降為一百萬元。

被告邱和順要陸母前往高速公路給付贖款,將四張字條置於信封內,放置在高速公路的不同處,要陸母分別依內容趕往指示地點,最後地點為高速公路南下九十九點九公里處,邱和順等人則在正上方的陸橋,高聲喊叫「好了」,由余志祥等人用繩子將布袋垂下,取得贖款。

事後,邱和順仍未知足,要余志祥打電話給陸正家人,要求再給贖款,補足成五百萬元,不久,陸正遭綁架案已見諸媒體,邱某等人才罷手;事隔九個多月,當時的台北市刑警大隊終於緝獲邱和順等人,宣告偵破。

法院開庭審理時,陸正父親也多次親自出庭,為愛子打官司;被害學童陸正屍體至今仍未尋獲,陸家父母姊弟一家人,也不時前往滾滾白浪的崎頂海邊棄屍地點遙祭陸正。
針對自由時報97年8月8日B2版「死刑未執行 另案再判刑」、「殺人魔苟活 法官無奈」乙文,法務部發佈新聞稿說明
針對自由時報97年8月8日B2版「死刑未執行 另案再判刑」、「殺人魔苟活 法官無奈」乙文,法務部說明如下:
死刑起源於應報主義,係以國家公權力剝奪罪犯生命權,使其永久與社會隔離,由於手段殘酷,不符刑罰亦具教化之主張,許多民主先進國家已廢除死刑或有條件的廢除死刑。依據國際特赦組織本(2008)年5月之統計資料,全世界法律上及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已達137個,仍保有死刑的國家有60個。保有死刑國家中僅有24國執行死刑,且聯合國於去(2007)年12月18日已通過「停止執行死刑」決議,可見廢除死刑已是世界潮流。
本部今(2008)年2月所公布之最新民意調查顯示,80%民眾仍反對廢除死刑,惟改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取代死刑,則同意廢除死刑者為56%,但仍有43%反對。鑑於我國多數民意仍反對廢除死刑,故本部採取「逐步廢除死刑之政策」,擬透過廣泛研究討論及相關配套措施之提出,凝聚多數民意廢除死刑之共識與支持,期以階段化方式,逐步達成全面廢除死刑之理想。
鑑於死刑一旦執行,將造成生命無法回復之結果,於我國全面廢除死刑之前,本部對於死刑之執行,至為審慎,對於死刑審核程序亦至為嚴謹。依據本部「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之規定,死刑案件遇有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最高法院檢察署不得將死刑案陳報本部。必窮盡一切法律途徑,求其生而不可得之情況下,始令准執行。目前29名判決死刑定讞之死刑犯中,因聲請釋憲、最高法院檢察署調閱卷證、法院借卷審理及本部審核中等因素,致尚未對渠等執行死刑。
我國鄰近的亞洲國家,俄羅斯自1996年葉爾欽總統下令停止死刑執行,經逾10年未執行死刑,已成為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南韓自1998年金大中總統就任後,停止執行死刑,迄2007年底,已逾10年未執行死刑,是國際特赦組織已於2008年初將韓國正式列為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日本自1947年憲法實施以來,歷史上曾出現過暫緩執行死刑的情況,其中包括1989年11月底至1993年3月止,有近3年4個月之時間,因為兩任法務大臣個人反對死刑,且迫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議定書的壓力決定中止;以及前法務大臣杉浦正建篤信佛教,於2005年10月至2006年9月一年任期之內拒簽死刑執行令。惟自安倍晉三內閣於2006年9月成立以來,已多次執行死刑。法務大臣鳩山邦夫於2007年8月上任以來,迄2008年6月25日,已4次簽字,同意13名死刑犯的處決。日本過去每隔1、2年,才會執行一次死刑,不過鳩山時代,卻每隔2個月,就會有死刑犯結束生命。日本法院於2007年總共有46件死刑判決,且迄2007年底止,至少有106名死刑犯等待執行。
廢除死刑雖已是世界潮流,國際上亦有許多國家事實上不執行死刑之前例,惟因我國民意多數仍反對廢除死刑,是我國是否全面廢除死刑,仍應視社會發展、法治觀念是否成熟及民眾之共識與支持。由於茲事體大,為求慎重,本部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等相關部會,就此議題表達卓見,共同研議逐步廢除死刑的意見與配套作法。至於死刑之執行,本部雖已二年多未執行死刑,惟係因目前29名判決死刑定讞之死刑犯,有聲請釋憲、最高法院檢察署調閱卷證、法院借卷審理及本部審核中等因素,致尚未核准執行死刑,特予說明。



至今已累積32位死刑定彥未執行犯,
法務部所訂立之「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僅為行政命令,
其法律位階低於刑事訴訟法第430條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
應屬無效,
為法務部為檢察官之上級機關,
檢察官因此不將卷宗送往法務部,
當然無法執行,
本人認為法務部以技術問題阻饒執行,
此問題應請大法官會議釋憲,
但此問題由人民聲請釋憲困難,
應由立委聲請較可行,
原因如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denny.w wrote:
她會跟你說:我們會檢...(恕刪)


非關對錯

你要人做神的決定

內心的煎熬非一般人可承受!!

我說過

我們不是判別人死刑的人

那種內心的感受,誰能說來聽聽!?

你能嗎?我能嗎?

是很爽?還是很痛苦?

說來聽聽!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1 一 為妥慎審核死刑案件之執行,以保障人權,特訂定本要點。
2 二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時,應確認檢察官、
被告及其辯護人已收受判決書,並審核確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及
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詳載於附件一「最高法
院檢察署核對表」,連同該案件陳報法務部。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
(一) 被告或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
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就該死刑案件聲請再審、非常
上訴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但因無理由或不
受理而被駁回,其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者,不在此限。
(二) 被告或其辯護人收受判決書尚未逾十日者。
3 三 法務部於收受最高法院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核有無前
點之情形為核准死刑執行之依據。 (法務部核對表如附件二) 。
4 四 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法院檢察署轉送相關之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但
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
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如法務部重審後仍認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者,執行檢察官應即依法執行死刑。
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
最高法院檢察署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
台中小康 wrote:
針對自由時報97年8...(恕刪)


怎麼樣,你現在自己找到的新聞內容,是不是正如我前面所說的,死刑確定後,還是要等跑完聲請再審、非常上訴等階段才會送法務部,這是去年8月的新聞,是不是如我所說的,這些尚未執行的案件,還在這循環中跑?

聲請釋憲這主意是好,只是你覺得,釋憲結果會是如我所說的,只是對已執行中的案件無停止執行之效力,還是如你所願的,未執行的仍必須強制執行呢?想想,想想。


最後,提醒你一下,你上面的案例,似乎有的還未判決確定喔,要不要再查一下?
asaoka11 wrote:
翻開我國的歷史
殺人償命
更甚者
禍延子孫
連至高無上的皇帝
也明白這個道理(恕刪)


我國歷史???

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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