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io A的不平等條約,合理嗎?


norika wrote:
其實我也很好奇,店...(恕刪)


相抵法律規定的就以法律為主

那張合約只是說

你不當當場檢查
之後就走APPLE的流程

並非你提的這種極端的
維修權利也沒放棄

只是你離開現場
確實外觀或是哪邊有問題
是無法證明非人為造成的

APPLE那邊要判定退貨或是換機
這都是APPLE自己的問題
並非SA可以管的
但現在重點是,樓主還沒有現場拆模檢查以前就已經被要求簽下這種條約了

不簽的話你連檢查的機會都沒有,簽的話就算現場檢查有問題也照樣走維修流程

請教主張現場檢查大大們你們所謂的現場檢查的意思是?
檢查盒子拆膜前的外觀?

條約就已經寫得清清楚楚 "放棄當場驗機與開通"

還是說"當場"跟"現場"意思不同?

如果沒領機
店員就要求簽這個 那就是那個人有問題了

這樣也不是SA的問題...


我自己的iP6也是在SA買的
是有當場檢查拆封檢查外觀跟開機(並沒有開通)

即使不是iPhone
去通訊行
買其他手機也是會這樣告知的
要退貨還是調經過維修那邊認定
代理商不代表廠商
代理商不代表廠商
代理商不代表廠商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今天你選擇從代理商購買廠商的東西
如果今天是廠商沒有成立店鋪讓你購買
就像很多其他食品一樣,擺在量販店
出了問題
也許顧客第一時間是先找量販店
但請記得,量販店(代理商)不是製造廠商
他只能幫你代為處理,代收代辦,賺的是中間差價
給的是一個服務品質
你今天要的是方便,所以你去選擇了代理商
不然就像其他大大說的,你可以去找廠商,去蘋果官網購買
商品有問題就可以馬上處理

產品品質難保證
代理商也很難處理
偏偏這東西又賣得很好

東西要不要當場拆開檢查是您的權益
但當您簽下那張紙,就是放棄了您自己的權益
怪不了誰
您不是幾歲大的孩子還看不懂字
您可以選擇不要簽,不要買

通常這種情況都是店員跟客人告知拆膜就不能退換,只能走維修程序
客人如果是要送禮就會想說,喔,那算了不要拆。不然就是覺得反正拆不拆都不能換
那就不用拆了(一種省小麻煩的心態)

如果真的是店員強迫你們簽下這張
那請你走客訴流程
相信店家會調出監視器還你們一個公道的

今天廠商給中間商的方式就是,我低價賣給你了,商品有問題可以送修
就這樣而已
今天中間商願意幫您送修了
你卻只是因為不想拿整新機然後就大吵大鬧
真的是愛吵的孩子才有糖吃嗎
覺得中間商只是想出了一個保護自己保護員工的方式
並沒有要對你怎麼樣

好吧,也許吵一吵,代理商為了自己的名譽還是認賠給您換了
產品自己回收認賠,也不可能賣給別人
最後可能就是當作自家公司尾牙還是春酒的產品抽一抽之類吧

另外目前台灣每一間代理商的方式都是這樣,
都會請您先簽一份拆膜不能換新品換顏色換容量的文件
歡迎來到鬼島台灣

我不懂消保法.
不過手機我都是在官網買的.
免得一有問題就要換個整新機.而不是新品.
因為我可不想每次手機一拿出來用就想到這種鳥氣...
沒在Studio A店面買過 但我有聽說他們不提供七天內非人為因素瑕疵換新品的服務 而且是直接載明在合約裡
東西出了店門 有問題回來就是跑維修流程 基本上就是換整新機

實體店購買把握一個原則 一定要拆封檢查 有問題當場換
我在中華的經驗是 七日內手機發生非人為因素損壞 拿回去就是換一隻全新的給你
這沒問題 因為是NCC規定的

但過了七天非人為因素瑕疵 就是換整新機給你
如果是人為因素損壞了 那就是自費換整新機
houseQQ wrote:
請教各位大大:小弟...(恕刪)
apple任何不可能有錯的!!...你敢來問沒被罵下台就不錯了
這張看內容應該是店員要求當場拆機驗貨及開通測試,版主不拆,所以簽這張自動放棄就是有問題只能走保固,我沒買過iphone,但在中華電信神腦領機好像都是要妳現場檢查,不然出門口後外觀有瑕疵他們不負責。
這實體店家沒有違反消保法,但違反民法

第356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樓主有做到這點的話,那店家就違反了

第359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1--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出賣人就是賣給你的店家,不是製造商,所以找店家沒錯

如果店家還是不理你,你可以依照

第360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2--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要用到第360條,就要走上法院了

還是一句話,想要退換貨方便,還是走網購比較好一點(不是拍賣商店那種)
為什麼當初不檢查?
為什麼當初不檢查?
為什麼當初不檢查?

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實體店的好處就是要當場檢查,你到實體店買又不當場檢查
那何不如買網購還有7天鑑賞無條件退貨?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