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ika wrote:其實我也很好奇,店...(恕刪) 相抵法律規定的就以法律為主那張合約只是說你不當當場檢查之後就走APPLE的流程並非你提的這種極端的維修權利也沒放棄只是你離開現場確實外觀或是哪邊有問題是無法證明非人為造成的APPLE那邊要判定退貨或是換機這都是APPLE自己的問題並非SA可以管的
但現在重點是,樓主還沒有現場拆模檢查以前就已經被要求簽下這種條約了不簽的話你連檢查的機會都沒有,簽的話就算現場檢查有問題也照樣走維修流程請教主張現場檢查大大們你們所謂的現場檢查的意思是?檢查盒子拆膜前的外觀?條約就已經寫得清清楚楚 "放棄當場驗機與開通"還是說"當場"跟"現場"意思不同?
如果沒領機店員就要求簽這個 那就是那個人有問題了這樣也不是SA的問題...我自己的iP6也是在SA買的是有當場檢查拆封檢查外觀跟開機(並沒有開通)即使不是iPhone去通訊行買其他手機也是會這樣告知的要退貨還是調經過維修那邊認定
代理商不代表廠商代理商不代表廠商代理商不代表廠商很重要所以說三次今天你選擇從代理商購買廠商的東西如果今天是廠商沒有成立店鋪讓你購買就像很多其他食品一樣,擺在量販店出了問題也許顧客第一時間是先找量販店但請記得,量販店(代理商)不是製造廠商他只能幫你代為處理,代收代辦,賺的是中間差價給的是一個服務品質你今天要的是方便,所以你去選擇了代理商不然就像其他大大說的,你可以去找廠商,去蘋果官網購買商品有問題就可以馬上處理產品品質難保證代理商也很難處理偏偏這東西又賣得很好東西要不要當場拆開檢查是您的權益但當您簽下那張紙,就是放棄了您自己的權益怪不了誰您不是幾歲大的孩子還看不懂字您可以選擇不要簽,不要買通常這種情況都是店員跟客人告知拆膜就不能退換,只能走維修程序客人如果是要送禮就會想說,喔,那算了不要拆。不然就是覺得反正拆不拆都不能換那就不用拆了(一種省小麻煩的心態)如果真的是店員強迫你們簽下這張那請你走客訴流程相信店家會調出監視器還你們一個公道的今天廠商給中間商的方式就是,我低價賣給你了,商品有問題可以送修就這樣而已今天中間商願意幫您送修了你卻只是因為不想拿整新機然後就大吵大鬧真的是愛吵的孩子才有糖吃嗎覺得中間商只是想出了一個保護自己保護員工的方式並沒有要對你怎麼樣好吧,也許吵一吵,代理商為了自己的名譽還是認賠給您換了產品自己回收認賠,也不可能賣給別人最後可能就是當作自家公司尾牙還是春酒的產品抽一抽之類吧另外目前台灣每一間代理商的方式都是這樣,都會請您先簽一份拆膜不能換新品換顏色換容量的文件歡迎來到鬼島台灣
沒在Studio A店面買過 但我有聽說他們不提供七天內非人為因素瑕疵換新品的服務 而且是直接載明在合約裡東西出了店門 有問題回來就是跑維修流程 基本上就是換整新機實體店購買把握一個原則 一定要拆封檢查 有問題當場換我在中華的經驗是 七日內手機發生非人為因素損壞 拿回去就是換一隻全新的給你這沒問題 因為是NCC規定的但過了七天非人為因素瑕疵 就是換整新機給你如果是人為因素損壞了 那就是自費換整新機houseQQ wrote:請教各位大大:小弟...(恕刪)
這實體店家沒有違反消保法,但違反民法第356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樓主有做到這點的話,那店家就違反了第359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1--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出賣人就是賣給你的店家,不是製造商,所以找店家沒錯如果店家還是不理你,你可以依照第360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2--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要用到第360條,就要走上法院了還是一句話,想要退換貨方便,還是走網購比較好一點(不是拍賣商店那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