喔不!~我不是提議要這樣做,我是說賣斷制本身就該廢除,
改成單賣瓦斯桶~
這跟賣斷制不混用不是一樣的嗎?
客戶是不太可能多買一桶瓦斯的。
所以我一直強調,瓦斯一桶換一桶這個遊戲規則是不變的(我從沒反對這個規則)
如果一桶換一桶,消費者要如何有專用瓦斯桶?
因為消費者只買了一個瓦斯桶呀....那另一個瓦斯桶的錢誰要付?
之前是舉例假設:
若真的買二桶瓦斯,我可不可以要求專屬於我?<==買斷不就等同於專屬於我嗎?
結果有人就胡扯買二桶要自負檢驗費的邏輯啦!~
理論上消費者若真的購買了兩個瓦斯桶,當然應該專屬於消費者,
甚至就算消費者只購買一個瓦斯桶也應該專屬於消費者
但是就像我前面說的
在不混用的情形下也就是專屬鋼瓶(haa0107大的作法)
如果超過該消費者專用鋼瓶使用年限,瓦斯行就必須要再跟您收1000元購買新的鋼瓶
而且在賣斷制不混用的前提下...
1.客戶可能需要購買兩瓶鋼瓶以供交換<--一桶送去灌瓦斯,一桶在消費者住處
2.必須忍受一兩天無瓦斯的狀態<--送去灌瓦斯的空窗期
在混用的情形下(目前瓦斯行作法)
就算超過鋼瓶使用年限,瓦斯行也不會再跟您收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