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362 wrote:從第二張照片那台黑色...(恕刪) 大概了解,謝。不過我發現一件事情(這也是我為什麼會無視告示而直接停放於此的原因),就是同巷同排建物外都有貼告示,但其他告示寫的是: 本戶住戶機車位已不夠停,煩請不要再停,謝配合。這樣的標語(基本上這讓我認為同排建物前的平行範圍空間應為公用空間,而其他同排住戶建地範圍小 也確實是接近滿位,就是隔壁大樓建地最大 多有空位 這就讓我覺得是否隔壁棟想依照"情理"優先,畫地為王的問題,而我又是前面幾樓回覆的法定第一那樣觀念,所以才會無視直停,不過停幾天後也沒有住戶來反應,車上無紙條說明,就是突然昨天才騎完 今天電法不動 讓我起疑)。總之修車時會與老闆了解是主動還是被動問題。至於我停這建物外水泥地部分是否確為私有空間,我會去詢問一下,確認屬私有,那當然我不會再停。
這塊地產權是否私人 真的是要去申請資料才有辦法確認雖然看起來很像退縮空間順便回復一下 就算是私人空間 "法律上"他還是"不能私自處理"你的車不過你這麼講法,如果那塊地真是私人空間,怎的到了你這邊侵害別人法律權益後就是只是移車而已 ?
請先去申請地籍圖以確定是屬於公有地或是私有地,私有地就不用說了,公有地的話,要看巷道寬度,台北市的規定是停車後中央車行寬度須大於3.5米.如照片中兩條排水溝中應該是4米巷道,公有地應是不可停車.所以依法這個巷道是不可停車的,這樣版主滿意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