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oyuan1 wrote:
所以台北市不需要修都更條例?
至於監察院糾正有效,這可是你自己說的。
對照你的發言
你要不要去了解一下都市更新條例是誰修正?要送哪裡審議?
我糾正你的發言,是告訴你你單位搞錯,對象搞錯,錯了還不自知,還在拗?
前面我不斷的在糾正你言詞中的錯誤,現在看來都是對牛彈琴...最後一次了,你的文我應該不會再回了,你繼續說到爽吧...建議你用詞和單位先查清楚再說,被笑掉大牙的是誰,還真的不知道...
什麼時候內政部和法務部都有糾舉北市府的權力了?
kuoyuan1 wrote:
若是北市府目前的怠惰是違法的,怎不見監察院、法務部、內政部糾舉?
在文#2525,您的高論,我一個字沒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