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格吐司 wrote:稅務人員怎確定你是真換屋還是假換屋呢? ...(恕刪) 最好玩的是炒房這麼好賺自己惦惦吃三碗公就好幹嘛跑來這裡,教別人怎麼鑽漏洞呢還是你是仲介怕別人不買房?我是投資客的話(打房無效我就加入,哈哈)花這種時間目的何在? 培養競爭者喔
rogerkuo2001.tw wrote:就算跌三成,100W/p的也要70W/P,請問是什麼樣的買主在買?...(恕刪) 這就是問題啊根本是黑盒子誰在買?有幾間用 100w 成交?平均成交價?通通不透明通通人云亦云,只要記者說,房仲說,建商說,這房子就漲兩倍三倍....我是覺得政府裝傻啦所以打房不樂觀總統大選前可以小小期待選完就算了
FOX1216 wrote:奢侈稅上路 投資客逃...(恕刪) 還真的..財政部賦稅署,裡面有奢侈稅初審後內容看起來這個稅會溯及既往,那下個問題就是追溯多久?我看半天實在看不懂這段在寫什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即房屋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我粗略的解讀是奢侈稅實施前買進的房子一樣納入此稅的計算base,但實施前賣出的不課,(依上方藍字所述,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那如果小弟中文閱讀能力沒問題的話,計算基準是"訂定銷售契約之日",而非地政機關完成移轉之日.那看來4月底5月初這個最後避稅的大限,將一舉延後至5/31日,或甚至透過改房屋買賣合約書,甚至延到6/1後.
YTCHOU wrote: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恕刪) 所以看起來小弟的解讀是對的:1.奢侈稅實施前賣出不課.2.最後大限日一舉後移至5/31或6/30 (6/1實施或7/1實施),或是只要房屋買賣合約書上的日期是小於奢侈稅實施日期即可.所以原先的抓過戶要3星期至一個月的作業時間已經不再是問題了,政府對投資客還真是貼心,奢侈稅前一天合約用印賣出即可. 不過這對買家也不無好處,殺到實施前一天還很硬的,就不用浪費時間了,時間點很明確,不用浪費時間猜.
YTCHOU wrote:簡單就是,你房屋、土...(恕刪) 這個沒問題,小弟現在在說的,是奢侈稅實施前的持有未滿兩年的賣出問題.看來可以用力殺的日期一舉延至5/31或6/30.而且少了抓移轉時間的問題,最後一天應該可以用力殺.小弟要開始去物色自住的房子了,最後一天給他用力的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