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他的操作已經造成賣方無法正常使用,359條是不適用的,所以買方有義務負責解決商品的復原,如無法解決商品無法賣出,須將商品買回,換個角度你是通訊行,每個買方將你的手機拆封後,登陸帳號無法恢復賣出,你願意放過這個買家嗎?還是吸收自行這個上萬元的手機,當買家願意出面解決也可能以非故意來看,但是多次聯絡不願出面,賣方有權力要求賠償以及其他的所花費的時間以及精神賠償費用jason1181 wrote:刑法第359條《無...(恕刪)
mhhe wrote:報警吧!至於可否告...(恕刪) 報警讓他出面,再請求賠償,不然就告!!這可能算強制罪了喔!!!http://xahtarctzikeos.pixnet.net/blog/post/48891744-%E5%BC%B7%E5%88%B6%E7%BD%AA%EF%BC%8C%E5%88%91%E6%B3%95%E7%AC%AC304%E6%A2%9D%E7%9A%84%E6%A7%8B%E6%88%90%E8%A6%81%E4%BB%B6~
看文章你描述的應該是賣家-原持有人,抱歉你文章前面寫的不是很清楚。我比較疑惑的是被惡搞的當下,你應該就會處理了,最多應該幾個禮拜。且手上有購買憑證等等,報警、求助Apple官方,都很快會解決。而不是等到兩個月後才來求救,感覺有點怪。再加上,會很容易讓人聯想成不好的方面,其他不多說了。
南十字星987654321 wrote:因為該平版是四月底在網路購物平台買的,原本有三個月的廠商保固...(恕刪) ↑對了!有購買證明的話,打電話到Apple去請他們幫你解除就可以!(服務人員會告訴你解鎖流程,照做就對了~)我相信Apple不會說網購沒有辦法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