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同學 wrote:
交通部回函僅給李委員...(恕刪)
公路法第63-1條
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電車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對其已出售之電車或汽車,於有事實足認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召回改正。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認為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電車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提供之電車或汽車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經進行調查及確認後,應責令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將已出售之電車或汽車限期召回改正。
前二項電車或汽車之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監督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有關機關定之。
根據公路法交通部是可以強制限期召回 但是前提是
=> 進行調查及確認後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
在國外都沒有人敢說dsg有危害安全 他們著重點是在部分零件故障率高 要求延長保固
小毛如果敢說dsg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 那他可能可以跟白賊義一樣去爭取"諾貝爾無薪假獎"
目前根據公路法是沒用的 因為要走重大危害行車安全 => 不可能
但是交通部可以走"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 只要有損害財產"之虞"就可以要求召回改善了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譬如延長保固
這只要交通部經過調查 就可以下決定 就看小毛有沒有guts
不懂為啥交通部硬要走公路法 難道只是在做樣子 走這條 一定不通 還要拖好一段時間
最後新聞過了 台灣人是健忘的 沒事 繼續賣車 哈
走這條路和標達的聲明和主張並沒有衝突
=> dsg沒有安全的問題 但是保固內損害率高 顯見設計有瑕疵或良率不佳 損及消費者財產
一旦交通部認為標達有責任 那標達只剩兩條路 不是善後 就是和交通部打官司
這讓我想起台灣電子公司在美國的處境
在商言商 標達就算官司打贏 也未必有好處
如果dsg真的故障率是合理的 那延長保固可能是比較好的選擇 這也是國外vw的作法
畢竟材料真的沒有那麼貴 說穿了就是成本跟利潤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