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不買飲料有這麼重要嗎?


紹興師爺 wrote:
小護士只需要知道這是禁閉用的體檢單就夠了
不需要會不會死,禁閉合不合法
因為禁閉本身就是妨害自由的行為
小護士只需要知道這是禁閉用的體檢單就夠了
就會構成幫助犯


實在懶得再回你...

禁閉就是妨害自由行為...

廢話...禁閉室去享受的嗎??

禁閉合不合法...

廢話...小護士只要單位備公文去..就必須協助辦理..否則就是懈怠職務..她需要管到關洪禁閉到底合不合法??

禁閉用的體檢單...

這我沒看過無法反駁你..想必你有看過..可以PO出來證明一下有這種單子嗎??

構成幫助犯...

我上面打一堆幫助犯的定義...你都不仔細看的阿..


等你真的看懂了..我們再聊....
有些人已經失去理智了
擺明就想把小護士拖下來
我們來看看
若小護士真是清白的
這些人不知會有何反應?
不要再像某些媒體一樣
只會先幹瞧,後面才來用道歉兩字解決
ch121115 wrote:
有些人已經失去理智了...(恕刪)


我是覺得現在他只是單純的板不下臉來就在硬坳

只是不斷的GOOGLE搬法條來讓自己看起來是站的注腳的,這些法條他們不懂,也不想去懂

反正一法凹不過,他們就在搬新的法條來,就只想拼拼看同花大不大的過Fullhouse

現在不是小護士的作為合不合法

而是他們已經認定違法,不斷的搬法條想把她定罪

這已經無線上綱到"所有法律與洪案牴觸者無效"的地步了

像這種人別人吃麵喊燒就算了,看看洪案到今天耗多久了?

就因為有這種不明事理的人才會無法把能量聚焦在真正重要的事情上

他們試圖混淆案情、拖延進度、虛耗民意能量


所以我現在強烈譴責他們應該被定義為此案的"廣義幫助犯"


當初 洪員因幾件過錯,導致連上志願役軍人不快,大家就是要藉機,加油添醋,聯合起來,擴大解釋 不適用或有爭議的法條要去修理洪員,最後陰錯陽差,導致憾事.

今天,洪案裡相關人士,有直接或間接,或路過...也導致鄉民不快,鄉民也是擴大解釋 不適用或有爭議的法條要去修理這票人..如果,又陰錯陽差,導致憾事....那鄉民的心態和罪過,不也是等同於當初引發導火線的542旅那票志願役軍人,只因心理不爽,就是要藉機,加油添醋,好好修理對方.

由此對比,可看出人性的弱點或陰暗面,難怪 點燃洪案導火線的542旅,當初會有如此作為,導致憾事.

不懂車的騎車狂 wrote:
小護士也許不是公務人員...但是他任職的地方卻是公務單位..


這點就足夠讓他吃上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舉個例子
A廠商為了進市府投3天後的標案<價值一億> 但~資格審核通常要七天 現在他花90萬買收經辦
讓他一天就能拿到資格審查並順利投標
A廠商->陳以人
經辦->小護士
90萬->9杯飲料
資格審查->體檢報告
標案->洪仲丘

看得懂嗎
檢調最後不起訴是 因為...案子太小了我抓小護士去關 爭議點有一些
但~這案子要耗2-5年 才能定讞 難道...某A問檢調說最近查啥大案子 這麼忙呀 就...九杯飲料

我會一直論這小護士有貪汙罪的可能 就是要人知道 禮不能亂收
尤其是跟自己職務有關之時 更要小心 沒事都沒事 出事就是自己倒大楣

不懂車的騎車狂 wrote:
士兵的禁閉和士官的悔過..執行的地方都是在禁閉室...士官可不可以關禁閉..你可以判斷的..


的確是如此
所以~依據軍檢結論 542犯的都是行政疏失呀
When the Nazis came for the communists, I remained silent; I was not a communi

kf211434 wrote:
我是覺得現在他只是單...(恕刪)


我想你誤會他了
是我堅持小護士有貪污的可能

為何我堅持 等你有案例發生在自己的朋友身上
你就知道...法官 檢調要看的點在哪
社會的人情世故搬上法院...你就要賭法官吃不吃你說的
When the Nazis came for the communists, I remained silent; I was not a communi
yqaz wrote:
舉個例子
A廠商為了進市府投3天後的標案<價值一億> 但~資格審核通常要七天 現在他花90萬買收經辦
讓他一天就能拿到資格審查並順利投標
A廠商->陳以人
經辦->小護士
90萬->9杯飲料
資格審查->體檢報告
標案->洪仲丘
你這個例子舉的真好
完全是自揭蒼疤

標案的資格審查, 通常送上來的資料不少
不僅看就要仔細看, 看久一點都是正常的, 還要去查證資料是否屬實
七天改為一天, 就代表這過程馬虎敷衍掉, 甚至只是蓋章不審

那小護士那個加速體檢, 檢查過程有造假嗎?
還是那體檢表出來的數據根本就不是洪員的
如果是造假的, 當然可以辦, 如果不是, 你的比喻也真是不恰當

另外標案這種東西本來時間就不能提早的太誇張
有規定體檢不能提早出來嗎
A Pink, Hello Venus
yqaz wrote:


這點就足夠讓他吃上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9杯飲料,都同一個護士喝掉嗎?
有時候請喝一杯飲料,乃人之常情
何況一杯飲料還不足30元
若要照你的標準
那你也曾收賄過,而且次數不少
我不是不認同你,只是有時候請站在護士立場想想
被你們這樣一搞,人家的生活還要過嗎?
不要只會先斬後道歉
傷害都已造成,你們在來道歉有用嗎
tim901 wrote:
你這個例子舉的真好完...(恕刪)


要舉例子到與現實一模一樣 抱歉 小的無能
但~法官要看的點 我都說過很多遍了
自己去看前幾帖吧

假如~你們一直認為收禮後加快流程速度沒錯的話
就繼續收禮吧

記住~多燒好香
來保佑自己的工作案件都順順利利

ch121115 wrote:
那你也曾收賄過,而且次數不少


我是很客觀地來討論 記住這句話吧
至於~我有無做過 我自己最清楚
相對於你們 我想該擔心的是你們自己
When the Nazis came for the communists, I remained silent; I was not a communi
yqaz wrote:


這點就足夠讓他吃上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今天小護士是經辦?

今天小護士了不起就是個跑腿送公文的pt小妹,經辦應是指醫檢官或者醫技人員

而且資格審查時間是規定"七天內"而非"需要七天以上",統稱"七天"是因為方便

為啥一般都拖到七天以上?因為沒人趕時間當然就慢慢做呀

結果行賄的對象卻是對於資格審定內容毫無權能的送件小妹?

就算要舉例子也先釐清各角色的職責權能好嗎?而不是先提一個可定罪的例子在把人物帶入

如果今天你們真的質疑體檢報告出爐的速度有問題

那該是去查是否真的有如媒體報導的一樣有人打電話去給醫檢官要求報告要盡快出爐

或者去查醫檢人員使否有為了加速報告出爐而對檢驗流程動手腳

結果你們辦弊案不針對重大關係人,卻只針對送件跑腿的小妹?

難怪的人家都說懂一堆懂法律的都跟恐龍沒兩樣…

我知道你只是好心想提醒我們"只要有心想搞死一個人就不怕找不到法條"這點

但今天對於此案無關痛癢的部分就不應該隨著有心人士的撥弄而還刻意出來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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