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真相就是「公平正義」的彰顯—亦即加害者獲得合理的制裁及付出應有的代價


因果連結就看律師的功力了。重點是BMI31.5即免役其訂定規則意圖即為防止役男於軍中發生危險,是故明知BMI33還送訓練強度強十倍的禁閉室,則傷害即有可能成立。(預見其受傷害的可能性)

例如:長官明知兵有心臟病,還叫他跳傘,結果死掉了。 只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嗎?

例如:有整人的意圖,結果把人整死了。 只是過失致人於死嗎?


今天這個case特殊在軍中體制有所謂的「禁閉室」,可以給予人造成一定的「傷害」,但在軍中為了管兵是合法的,但是在外面呢? 如果你在外面「故意」把人送進去一個剝奪自由又強制勞動的地方,最後害人死了,僅只是過失致死嗎? (你辯說「我只是要給他一個教訓,我不曉得他操一操會死」,這樣可以只成立過失致人於死嗎?或者是根本只犯了「妨害自由」?)而又因為洪BMI33根本超標,所以其送洪生緊閉的動作是違法的,且與「免役標準」的認知、法則有了因果關連,辯稱「不知道BMI33進緊閉室有危險」也有可能不被採信。

更何況要舉證他們「整」洪生的意圖實在太容易了,光人證就傳不完。客觀的即是原本要一個禮拜以上的體檢流程,趕在一天內辦完。而且「好像」也自白「就是要在洪退伍前關他」(換句話說不就是表示要給他一個教訓?)


我可想出的律師攻防:

律師:你知不知道關禁閉室會對人體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 (不然你關他們幹嘛?)

律師:你知不知道BMI31.5免役? 而免役的目的是防止役男於軍中操練發生危險嗎?

律師:你知不知道洪BMI 33 ?

律師:你們趕著關他,是不是為了給他一個教訓?平常不都是要一個禮拜以上?



是故要成立范、陳士官、連長「傷人致死」會很困難嗎?(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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